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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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王亚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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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A公司按约履行


供货义务,截止201012月底,B公司共欠货款1385万元。2011B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亦


未组织清算。20123月,A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


被告蒋某、王某、张某作为B公司股东,应在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清算,但由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


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灭失,无法清算,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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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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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亚东
  • 执业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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