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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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保定劳动争议优秀律师 公司员工不称职应否发工资

来源:王亚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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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刘先生被北京某电子科技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可他在工作的39天里,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生意而被炒鱿鱼后,却为工资与单位叫板。近日,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刘先生工资21797元。
      2005516日,年龄50开外的刘先生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附件,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516日至2010515日;刘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一职,月基本工资为税1.1万元,每月通信津贴1000元,奖金按照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同年627日,公司觉得刘某无法胜任该职务,书面通知其调动岗位。刘某最后工作至729日,期间累计出勤天数为39天。同年822日,刘某以该公司欠付工资和通信津贴,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会于1021日裁决由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1797元。
      117日,对裁决不服的电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刘某应聘时采用欺诈和夸大吹嘘工作能力,致使双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更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业务,实际上未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刘某不能获得约定的工资,公司仅同意支付刘某两个月生活费1400元。
    法庭上,刘某认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要求该电子科技公司按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
    法院认为,该电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刘某发放劳动报酬。为此,公司应支付刘某从2005516日至729日的39天税后工资21797元(包括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至于该电子科技公司声称刘某在工作期间未完成一笔业务,不应获得约定报酬的诉称,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系每月固定发放,并非依据考核业绩来发放,那么,该电子科技公司以刘先生未完成业务量,擅自更改原先约定好的劳动报酬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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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亚东
  • 执业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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