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名律师 律师详解劳动案例 除名未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有效
郑重承诺:本律师开展风险代理业务
一、诉讼案件:不胜诉,不收费;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不满意,不收费;
三、债务纠纷:首先为当事人索回欠款,再收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为维护业务关系,不敢向客户索要剩余不多的合同尾款,久而久之,积少成多,损失不小。针对这种情况,王亚东律师特别设计了一个催款函,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内部法律部门的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要回很多长期债权。这样,不用当事人亲自出面,而是由律师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内部法律顾问的名义出面催收欠款,既不伤双方单位的和气,又迫使债务人摄于法律的威严偿还了债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办案宗旨:作为律师,说出当事人想说又说不出的话,为当事人想到想不到的事。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尊严和平等的价值需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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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核心提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伤赔偿、人才流动,包括开除、除名、辞退……只要你是一名劳动者,就会遇到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问题。你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吗?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管理者,除了知道经营、发展,是否知道怎样做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才能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优秀律师为你指点迷津。
1. 企业 除名未书面告知劳动者——无效应撤销
连某原是北京一家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连某因其父亲有病在家照顾母亲,未上班工作。2005年12月18日,电器有限公司以连某不经单位同意,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至今没归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2006年3月17日,连某到电器有限公司取走除名文件,后告到法院。
我接受连某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法院开庭时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履行相应除名手续的情况下即对连某作出除名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恢复连某与电器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职工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