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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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将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经典案例

来源:刘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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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本人刚从河南省高院拿到了二审判决书,经过律师的努力,一起1300万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虽然之前也做了许多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本人将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本人的观点。



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双方存在代理关系,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河南进行工程机械的销售,双方合作了近十年,起初双方合作很愉快,有什么问题分歧都能坐下来协商解决。后来,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因业务范围的增大,相继成立了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三家独立的公司,分别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机器设备,建筑机械等业务,由于业务扩张速度太快,导致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于是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付款方面出现了矛盾,经双方结算,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还欠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300万元,但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所欠债务非常多,基本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了,所以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面临着可能官司能够胜诉而得不到货款的法律风险。



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陈某找到我后,我分别前往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部及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地进行了实地了解,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思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对本案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拿出解决本案诉讼的最终方案,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采纳了我的方案,于是本人在河南某市中院对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当中,本人提出了,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确立了法人格否认制度,第一款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滥用股东权,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其它三家公司,使得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个空壳公司,无实际偿债能力,而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一套人马,四个公司,首先.四公司人员混同。四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四公司股东相同,高级管理人员相同;其次四公司业务混同。四公司经营范围基本重合,均实际经营工程机械相关业务。均以唯一经销商的身份从事销售活动,并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格式合同。最后四公司财务混同。四公司使用共同账户,对其中的资金来源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具体用款依据仅为王永礼一人的签字;四公司与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至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且对返利未分配亦未约定。四公司人格混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官采纳了本人的代理观点,判决法定代表人及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及河南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高院,最终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也给那些正在发展壮大中的公司提了一个醒,只有合理合法的成立公司,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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