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涉嫌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吴XX,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XX乡XX村X组。
被告人吴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12日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1日批准逮捕。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吴XX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吴XX在XX市财信大厦电信营业厅将工作人员粟XX摆在收银台上的一台黑色“酷派”9960型双卡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945元。
2、2013年5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XX在XX市关厢门一电器门面内,趁老板杨XX不注意将其放在店内玻璃柜台上的“小辣椒”LA-I型黑色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540元。
3、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吴XX在XX县新兴手机城,将营业人员杨X的一台“三星7102”型双卡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3990元。
4、2013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XX在XX市商业城一网吧内再次偷东西时被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
审查期间,经鉴定被告人吴XX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审查事实一致。
辩护观点:
一、盗窃金额较大,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下。
二、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此次事件的发生在于家庭监管不利,被告人及家属对于此次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歉意,并保证在加强药物治疗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专人专管,杜绝被告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判决:
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XX已刑满释放。
田径律师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