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所交定金能否退还
买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所交定金能否退还
——许××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8日,许××看中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的房屋,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许××自愿认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房屋;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许××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支付购房款定金1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转为购房款;同时约定因昆明市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许××应在签订本《商品房认购书》后7日将购房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纳税、社保缴纳提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方便查询许××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如许××不符合昆明市商品房住房限购政策而又隐瞒不予说明,致使双方不能在本《商品房认购书》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视同许××违约,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等内容。认购书签订后,许××于当日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承办过程】
许××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定金未果后,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承办本案。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因许××不具备购房条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实际上无法履行,许××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应予解除。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应清楚昆明市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内容,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没有审查许××是否具备购房条件就与之签订合同明显存在过错,虽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明确约定:许××应在签订本《商品房认购书》后7日将购房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纳税、社保缴纳提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方便查询许××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如许××不符合昆明市商品房住房限购政策而又隐瞒不予说明,致使双方不能在本《商品房认购书》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视同许××违约,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但该《商品房认购书》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约定加重了许××责任,免除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审查义务,故该条应认定无效。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实际无法履行被解除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许××定金100000元。
【承办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商品房认购书》;二、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许××定金100000元。现该判决早已生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已退还许××所交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