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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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擅长: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本人经办的离婚案件民事起诉状

来源:钟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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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女,汉族,1958915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码:44XX.

被告:吕XX,男,汉族,1954121日出生,住XX810.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令婚生大儿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9600元给原告。

三、请求判令婚生小儿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支付抚养费43200元给原告(从2009 年9月起至20142月止,按每月800标准   

四、请求判令位于佛山市XX5号房产(价值约11万元)归原告所有。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822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83521日生育大儿子XX19851115日生育二儿子吕兆明,199622日生育小儿子XX。自从天生有缺陷的大儿子出生后,原本格暴躁的被告变本加厉,有理无理地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经常打骂原告与儿子们。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待原告极为自私对家庭一点都不负责任,自结婚以来从不拿钱回来养家。原告二十几年来不时向被告提出离婚的要求,但被告始终不同意。最初,为了给予儿子们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原告一直忍受被告的自私行为。然,原、被告感情恶化,确实无法相处,加上被告家人一直排斥原告,现虽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不是争吵,就是形同陌路人没有言语交流。

三个儿子从小到大一直原告照顾特别是大儿子吕兆坚,因天生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照顾儿子的担子就压在原告身上,而被告甚少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学习为此,被告与三个儿子的关系很不和。并且原告收入稳定,工作时间固定,有较多时间照顾儿子生活、学习,原告亦无不良生活习惯,而被告虽然经营牛奶买卖,但却从来没有拿钱回家,而且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家,为有利于大儿子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小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小儿子吕兆炽也意愿从母亲生活。原告现月收入1100元,除此之外,原告每月还有2600元的房屋租金收入支付生活开支。

原、被告婚后于1993年共同出资建造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房产(四层),于1998年共同出资建造位于佛山市XX的房产(两层)。由于5号的房产有两层用来出租,原告一直以该租金支撑着家庭的生活,而被告有8号的房屋可以居住,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的争吵亦严重干扰到儿子们的正常生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给予儿子们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如诉求。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00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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