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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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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沂刑一初字第31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杨庄镇。2010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杨庄镇。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及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孙立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曹高公路善疃中学北侧路段时,因会车问题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沂水县杨庄镇吴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分别驾驶面包车追逐吴某某至杨庄镇东寨村村东东西路处将其截停,持棒球棍等殴打将吴某某致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系事出有因,殴打的对象不具有随意性,被告人本身无主观犯罪的故意,双方争执时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另被告人持有的棒球棒并非为犯罪而准备,且区别于枪支等杀伤力较大的物品,定性为凶器牵强。二、被告人耿某某系坦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另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人使用的棒球棍区别于国家管制的刀具、枪械等杀伤力较大的器具,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曹高公路善疃中学北侧路段时,因会车问题与对向行驶的沂水县杨庄镇吴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耿某某遂招呼与其一起酒后回家的被告人田某某分别驾驶面包车追逐吴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至杨庄镇东寨村村东东西路处,并将其截停,后二被告人持棒球棍等将吴某某殴打致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时认罪态度良好,构成自首。又查明,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

证实耿某某殴打吴某某时用的棒球棍特征,该作案工具已扣押并随案移送。

2、鉴定意见

(1)(沂)公伤鉴(法)字(2015)4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该鉴定书系沂水县公安局法医师邓立群、夏秀利于2015年5月1日对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检验鉴定制作而成。经鉴定,吴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伤者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特征,上述损伤属钝器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吴某某(男,31岁,住沂水县杨庄镇)于2015年5月1日在沂水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作出如下陈述:

昨天晚上8点左右,我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沿曹高公路从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杨庄镇善喷中学北边路段时,一辆福田面包车从西向东迎面驶来,面包车用车大灯闪我,是那种非常亮的疝气灯,连续闪了我好几下,我的摩托车灯光不太亮,被对面的车闪的更看不清路了,我当时就怪生气,我们两车相会的时候,我朝着那辆福田面包车骂了一句道:“妈了个X的”。然后继续骑着摩托车向西行驶,行驶到杨压镇东寨村村北边路口处时,那辆福田面包车追上来了,一开始我没寻思那辆福田面包车会追我,我也没注意。那辆福田面包车追上我之后,司机朝着我骂道:“妈了个X的,你给我停车”,并开着车、路北边轧我,我差点被轧到路沿石上,我减了减速,福田面包车也减速,反正就一直跟着轧我,就想把我逼停,我害怕被逼停后挨打,然后就没停,开着三轮车继续向西跑。跑到西寨村北边的路段时,福田面包车和我并排着行驶,我急忙减速,福田面包车就把我超过去了,然后我又掉头开三轮车向东跑,我往回顺着西寨村北边进村的路口跑到西寨村里边去了,顺着西寨村里的路往南再往东跑,后边一直有车在追我。我吓的也不敢回头看,只顾着跑了,跑到东寨村华祥塑料厂门口西边的上路上时,我的摩托车坏了,突然停住了,后边追我的福田面包车也紧急刹车,停在我的车后面,差点追尾了,另外还有一辆五菱面包车也紧跟着停在福田车后面,我才知道我的后边是两辆车在追我。我在摩托车上挂档准备继续跑,但是摩托车不走了,然后福田面包车司机和五菱面包车上的司机就下了车,他们两个人一人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子过来了,我也从摩托车上下来了,他们两人就朝我的身上用棍子打,他们打我就用胳搏挡,棍子大部分砸在我的胳搏上去了,他们两个人分别用棍子打了我两、三下,然后开福田面包车的司机说道:“你跑什么?”,我说:“你们这个追法,我能不跑吗?”,然后他们两人又继续用棍子打我,每人又打了我七、八下子,本来他们朝我头打来,我用左胳膊挡住了,没打着我的头,都打在我胸部、背部、臀部和胳膊。他们打完后,开福田面包车的司机问我道:“你是哪庄的”,我说:“我是东寨的”,他又朝我打了一棍子,我用左胳膊挡,打在我的左胳膊上了。开福田面包车的司机又问我道:“你叫什么名?”,我说叫吴某某,他又打了我一棍子,我还是用左胳膊挡的,我说道:“求求你们别再打我了,你们认识东寨村俺舅任兰利、任某某吧?”,开福田面包车的司机说:“你知道我们是什么人吧,我们是跟杨庄刚子混的,拿出三十万二十万的弄死你很简单”,然后他拿出手机来打电话,给谁打的我不知道,他和对方说:“认识任兰利、任某某吧,他外甥骂我,让我追上打了一顿”。然后他把手机给我让我接电话,我问对方认识俺舅任兰利、任某某吧,对方说:“认识”,我说:“你认识俺舅,你叫他们别打我了”,然后开福田面包车的司机把手机拿过去接电话,说了两句话挂了。他让我打电话喊俺舅过来,我说我的手机停机了,他接着说:“你舅是东寨的,你不是东寨的”,我说:“我是的”,他又说道:“任兰利不就是个开板厂的,你到杨庄打听打听跟着刚子混的都是些什么人”,然后他们两人上了车,他们两人一人开着一辆车准备走,福田面包车里就一个人,福田面包车司机发动车要走的时候说:“你把车靠一边”,我然后把车靠了边,福田车司机开着车往前走了几步在我跟下又停住了问道:“你是南躲庄的,你认识吴兆永吧”,我说:“我认识,他是我弟弟”,福田车司机又说道:“看在你舅和吴兆永的面子上就算了,以后长点记性,要不今天就弄死你”,接着拿出烟来让我抽烟,我说我不抽烟,他说:“这是好烟,是苏烟”,我说:“再好的烟我不会抽”,然后他们就开着车走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记着开福田面包车的用拳头打了我的胸膛一拳,开五菱面包车的司机在拿棍子打我时我把棍子给捧住了,五菱车司机用拳头打了我一拳,具体打了哪里我记不清了。我没有还手,他们两个人都拿着木棍子打我,我不敢还手,只顾着用胳膊招架着,要不就没命了。两根木棍子都长一米左右,粗有四、五公分,一头粗一头细的那种木棍子,看来是随时携带用来打人的。我的灯光不亮没闪,是那辆福田面包车先用疝气大灯闪的我,闪的我看不清路了,我才在会车时朝福田面包车司机骂了一句。

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的证言

魏明(男,26岁,住沂水县杨庄镇)2015年5月13日的陈述:

耿某某打人的事我是过了一两天之后才听别人说的,他打人的那天晚上在我们家喝酒来。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魏某某(男,47岁,住沂水县杨庄镇)2015年5月13日的陈述:

耿某某和田某某打人的事当天我不知道,后来我听别人说的,我以前不认识田某某,发生了这件事我才知道名字的,他们和谁打的仗我也不知道。他打人的那天晚上在我们加油站喝酒来。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任某某(男,43岁,住沂水县杨庄镇)2015年5月3日的陈述概括如下:

2015年4月30日8点来钟,当时我在家里还没睡觉,我接到了我外甥吴某某的电话,在电话里吴某某说让两个开车的司机用棍子打伤了,是青岛牌照的面包车,打人的人跑了,他现在在俺村西边塑料厂那里,我在电话里也没顾上问是因为什么事,接到电话后我骑着摩托车就上了华祥塑料厂那里,我家到那里有二里路左右,大约接到电话后十多分钟我才到现场。我去之前俺外甥已经报警了,我去到后我看着俺外甥吴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停了华祥塑料厂西边的路上,俺外甥吓得浑身乱哆嗦,我就问是怎么回事,俺外甥说在善幢中学那里会车来,对面的面包车用车大灯闪他,会车的时候俺外甥骂了人家一句,然后人家就开着车追他,并用车轧他,让他停下,他没敢停,一直被追到俺村华祥塑料厂西边的路上俺外甥的摩托车跑不动了,才被截住了,被截住后让两个开车的司机用木棍子打伤了,俺外甥还说打人的说认识一个叫“刚子”的人,其中一个打他的人还给“刚子”打电话来。过了一会派出所的警察就去了。当天晚上我和俺外甥上了医院,到医院去检查的,主要是左胳膊被打的厉害,但是没打伤骨头。在医院检查期间我打电话问道“刚子”,问他打人的名字我忘了。

(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耿云敬(男,36岁,住沂水县杨庄镇)2015年5月2日的陈述概括如下:

4月30日晚上九点二十分左右,俺庄的耿某某给我打电话来,他说他叫人家好骂,我问他人家为什么骂他,他说开着车跟人家会时没换灯光,对方骂他“操他娘”,耿某某又说对方是任某某的外甥,我认识任某某,他和任某某是兄弟,是杨庄镇东寨村的,我接着对耿某某说差不多就行了,别惹事,我问对方还在跟前吧,耿某某说对方还在跟前,我叫耿某某让对方接个电话,对方使耿某某的手机接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骂人不对了,我问他是任某某的什么人,他说是任某某外甥,然后我在电话里叫耿某某快走,就扣了电话。

耿某某当天晚上又去找我玩来,他自己说叫吴某某好打,昨天我才听任某某说是吴某某叫耿某某好打,耿某某给我打电话的时候就已经打了,耿某某一直没跟我说实话。

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5年5月7日、5月8日、5月26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三次供述)概括如下:

我有一辆厦门金龙海狮牌面包车,平时都是在杨庄镇长虹岭宏泰加油站加油。2015年4月30日下午6点来钟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到长虹岭宏泰加油站加油,顺便在那里洗了洗车,我去加油的时候我们村的田某某也去加油,我洗完车后加油站老板魏夕才戈伙我和田某某一块在加油站里喝的酒,喝完酒时大约在晚上8点多钟了,我喝了四瓶啤酒,田某某喝了两三瓶啤酒,之后我开车在前边,田某某开车在后边一块往杨庄方向走,当我沿着曹高路由西向东走到善幢中学西边几十米下坡处时,对面有一辆轿车要超车,我用车灯闪了那辆轿车几下,意思是警示他别超车,但是在轿车前面有一辆三轮摩托车,那辆摩托车的驾驶员以为我是闪他,那辆摩托车经过我旁边的时候,驾驶员骂了我一句:“我操您娘!”我听到后很生气,再说也喝了酒,就借着酒劲掉头去追那辆三轮车,我准备追上问问为什么骂我。这时候田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什么,我说有个人骂我,我追上去问问。我就继续开着车往西追,追到了南躲庄路口附近把那辆三轮车追上了。

追上那辆三轮车后我就骂他:“你妈了个X,你骂谁,你给我停下!”但是那个三轮车不停,继续向西跑,我就还是追,在追的过程中我骂了他两次让他停下,他一直不停。那辆三轮车西寨村中间进村的路口突然减了速,嘴里朝我骂:“妈了个X,你有本事就跟我来。”然后那个三轮车就开着进了西寨村。我接着又掉头去追,这时候我看着田某某在后面开车跟着我过来了,那个三轮车看着我追上来了,他又开始加速跑,我一直追到东寨村华祥塑料厂西边的那一条东西路上,那辆三轮车在那里一下子停住了,我也紧急刹了车,差一点和三轮车追了尾,我刚要下车的时候,那个三轮车司机朝我走过来,我接着也下了车,三轮车司机过来就抓着我的衣服说:“你还没头了来,你追什么追?”我接着也说:“那你跑什么跑。”,这时候,我从车上拿下一根棒球棒来,开始打那个三轮车司机,我用手拿着棒球棒打他的腚,但是他用胳搏一挡砸了他的胳膊上去了,他可能是害怕了开始夺我的棍子,在三轮车司机夺棍子的过程中我又用手里的棒球棒朝打了好几棍子,大部分都是叫他用胳膊挡住了,打了他的胳膊上了。我时打的也不是说用力很猛,就是想教育教育他。我打那个司机的时候,那个司机也拳打脚踢的打我,但是没打出什么伤。这时候田某某也过来了,过来后就夺我手里的棒球棒,他的意思是两个人打一个人就不用使棍子了,然后田某某上去踹了三轮车司机腚两脚,并且说:“你给我老实的,要不俺俩人再打你。”三轮车司机接着害怕了,就开始求我和田某某,那个司机说:“你们别打了,俺舅是东寨的任兰利,你们认识吧?",我接着给我哥哥“刚子”打了个电话确认一下是不这个情况,后来我把电话给了那三轮车司机,“刚子”和三轮车司机怎么说的我没听明白,我听着那个三轮车司机说他是任兰利的外甥,我接过电话来“刚子”叫我差不多就算了,之后我们就没再打那个司机,那个司机也说自己骂人不对了,我后来给他烟抽他不抽,我和田某某就开车走了。我没见田某某拿棍子打那三轮车司机,只是用脚端那司机两脚。事实求是的说田某某确实用棍子打了,他用的棍子长度有五六十公分,晚上怪黑看不清具体什么样,但是感觉应该是木棍,直径有三四公分,我看着他打了两三下,打着那个三轮车司机的上半身,具体打到哪个地方我看不清。田某某打人的木棍可能是扔了,我们开车走的时候我没见他拿了车上去。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6月6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一次供述)概括如下:

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和别人打仗来,2015年4月30日下午五六点钟左右,我和耿某某开着各自的车到杨庄镇长虹岭宏泰加油站加油,后来在加油站那边吃的饭,我和耿某某都喝酒了,喝完酒时晚上七八点钟左右了。当时天已经黑了,喝完酒后我和耿某某一人开了一辆车,我们沿着曹高公路自西向东往杨庄方向走,我开车在后边,耿某某开车在前边,当我们驾车行至杨庄镇善疃中学后边路段时,我看着耿某某调头,并且嗷嗷的叫我,但是我没听明白是怎么回事,我打电话问耿某某,他说有个骑三轮摩托车的骂他,让我一块帮着去追那辆三轮摩托车,我紧接着也调头去追,耿某某在前边,我在后边,我看着有辆三轮摩托车往西跑了,我们在后面追,那辆三轮摩托车在前边跑,到了西寨村北路段,我看着耿某某的车辆和那辆三轮车并排着行驶了一段时间,耿某某摇下玻璃来和骑三轮车的说话,但是三轮车没停,继续往西跑,我们紧接着追到西寨村后沿着村里的路先往南走,后又往东去,一直追到东寨村村西那条土路上,三轮车才停下,我当时在后边,耿某某先开车追过去的,我停下车后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棍子就过去了,那个青年已经从三轮车上下来了,我当时看着耿某某在那里和骑三轮车的青年撕把上块,具体动没动手我没看明白。耿某某看我拿着棍子过来了,他也从车上拿下一根棒球棍来,我看着耿某某拿着棒球棍开始朝骑三轮车的青年腚上打,那青年就用胳膊挡,耿某某的棍子打了那个青年的胳膊上去了,具体打了几下我没数。我也上去帮耿某某的忙,我拿着棍子过去用棍子头捣了那个青年的胸膛一下子,并骂他,那个青年可能怕我用棍子继续打他,就开始和我夺棍子,后来棍子没有没那个青年夺去,让我夺过来之后随手扔了。我一看他还敢和我夺棍子,我就用脚踹了他的大腿两脚,用拳头打了他的后背两拳,那个青年后来开始说软话,我们就不再打他了,然后耿某某拿出手机来给耿云敬打电话,问耿云敬认识任兰利不,他说认识,耿某某又让吴某某接的电话,我没听见说的什么,后来我们就算了,不再打他了,然后我和耿某某就开着车走了。

我和耿某某都骂那个开三轮的青年来,在打他的过程中,耿某某说他三十万二十万的能甩出来了,别的我忘了。我想着就是用棍子捣了那个开三轮车的身上一下子,然后他就和我夺棍子。我当时拿了一根槐木的棍子,是我车上随身携带的,棍子大约一米长左右,直径三四公分左右,棍子我随手扔了,扔哪里去我忘了。耿某某当时打了有三四下子,还有我没看着的,具体打了几下我不清楚。

我们开车追那辆三轮摩托车一共追了大约十分钟左右,四五公里的路程,在追的过程中,我没有轧那辆三轮摩托车,耿某某和那辆三轮车并排着来,应该没轧,为了兄弟义气我才去帮耿某某的。

6、其他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

证实:该案由受害人吴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报案至沂水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

(2)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耿某某于2015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沂水县杨庄派出所主动投案。

(3)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耿某某出生于1989年3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1992年10月3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耿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5)谅解书

证实案发后耿某某家属已与受害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对耿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耿某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持棒球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耿某某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耿某某系坦白,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及被告人耿某某使用的棒球棍区别于国家管制的刀具、枪械等杀伤力较大的器具,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但被告人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卜凡水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高法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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