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发回重审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德中民终字第25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光银,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郑某。
审 判 长 崔书江
审 判 员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笑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重审意见的函
(2014)德中民终字第257号
庆云县人民法院:
郑某因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庆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违反法定程序,已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德中民终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重审时参考:
一、郑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你院向其送达了内容存在差别的两份判决书,此种做法违反法定程序。如已送达的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通过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向当事人另外送达一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
二、一审庭审笔录第二页存在改动,即将合议庭审理改为了独任审判,但改动处并无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此种做法不妥,改动后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三、郑某主张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诚行为,并在一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你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此并未作出处理,也未进行论述,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