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挂靠单位难辞其责
来源:徐爱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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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朱某驾驶粤A60029中型厢式货车自高明大道前往明城方向,在途径人和跨线桥段时,被告朱文胜突窜至左侧他人车道,造成左侧车道上同向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粤EW7688车辆发生损害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测,认定朱某因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切损失由物价部门核准,由朱某100%承担,但事后朱某以不服事故认定书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人代理此案后,将肇事司机朱、肇事车辆挂靠的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诉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受害车主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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