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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纠纷案不服的上诉案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熊高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C,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D,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E。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F医院。
法定代表人:G,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H。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卫生院、F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4)XX中民二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XX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