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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熊高杰、张习华,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丙。
委托代理人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戊,居民。
委托代理人A。
上诉人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2013)X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某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