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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费法律怎么说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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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瑛与男友阿杰恋爱一年多后分手,小瑛起诉索要恋爱期间照顾阿杰及其父亲的误工费、青春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阿杰并未侵害小瑛的一般人格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了小瑛的诉求。


    小瑛2010年来厦门定居,通过婚介网站与阿杰认识,两人逐渐成为恋人关系。但是经过一年多的交往,两个人觉得不合适就分手了。


    2012年底,小瑛将阿杰告上法庭。庭审中,小瑛诉称,阿杰对我感情不专一,还跟其他女子不清不楚。还让我充当他的“免费保姆”,叫我辞职在家负责做饭及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小瑛还说,阿杰的父亲常年卧病在床,她经常留在家中照顾老人。阿杰还故意隐瞒自身不能生孩子的缺陷。


    阿杰辩称,在两个人交往期间,他负担起大部分的生活费。自己的父亲确实生病,但是生活能自理,自己家也长期雇请保姆。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小瑛恋爱,不存在欺骗感情的情况。对于他不能生育孩子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法院审理认为,小瑛在恋爱交往期间基于感情交流而照顾阿杰、做家务,虽在一定程度上让小瑛付出劳务,占用其个人时间,但这些是恋人情感交流的方式。在恋人恋爱时,一方基于感情基础所付出或者减损某种权益,在对方非故意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下,不应认定为权利受到侵害。否则,另外一方将会陷入动辄受咎的境地,影响行为自由。因此,不能就此认为阿杰侵害小瑛的权利。此外,小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杰在恋爱期间跟其他异性存在不当关系等欺骗、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至于青春损失费亦于法无据,既然不存在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没有精神损害的发生。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瑛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做家务不构成侵权


    恋人分手讨要劳务费,类似诉求在法律上未有明确规定,给审理造成难度,如何正确把握诉求点的法理依据,本案的主审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吕云平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列举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案中小瑛主张阿杰以欺骗等手段侵害其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进而索要劳务费、青春损失费。小瑛主张的一般人格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小瑛是以人的价值与尊严为基础主张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一般人格利益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外观,在社会生活中更多呈现出交互性、关系性特征,根据人格利益的不同形态,其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和保护方法亦不同于具体权利。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综合考量相关权益,并努力实现正常的社会交往、公序良俗,确保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指引性。


    在男女双方交往期间,一方基于感情基础而付出的行为甚至某种利益减损,在对方并非故意或者违背社会公德之方式导致其陷于意思决定或人身不自由进而侵害人格尊严及利益的情况下,该种利益减损并未构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否则,一方将陷入动辄受咎的境地,侵权责任法平衡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功能将无法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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