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还是买卖,一词之差埋争议
陈兴和黄燕是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一对普通的老夫妻,膝下二女一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夫妻俩在位于北滘镇黄龙择桂里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平房,1997年又改建为水泥结构。然而,一场儿媳妇提起的财产分割诉讼,差点把陈兴二老“扫地出门”。儿媳妇起诉儿子要求离婚,并且要分割二老的平房。
面对诉讼,老夫妻手足无措,老泪纵横。事情是这样的。陈义是老夫妻唯一的儿子,老两口随其生活。1997年12月,陈义与梁兰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按照当地“三书六礼”的规制,两人于1999年摆酒完婚。
婚后,小两口感情一直较好。孙女陈红欣的出生更为这个四口之家带来欢声笑语。然而,仅有一层的老房子更显拥挤。“房子太小了。夏天像住在蒸笼里,太热了。爸、妈,要不把房子过名给我,我把房子再建一层吧。这样你们也住得宽敞些。”儿子陈义提出。
陈兴和黄燕琢磨,反正这份家业迟早也是儿子的,干脆现在一并转给儿子,省得以后再跑手续。考虑到房产赠与手续繁多,一家人决定以买卖的名义办理房产过户。2000年1月18日,陈兴、黄燕夫妻以3.6万元的价格以买卖名义将房产过户到儿子陈义名下,实际并无资金往来。
2000年4月到8月期间,陈义对房屋加建,陈兴、黄燕夫妇也出资6.3万余元购买建材。2001年3月20日,陈义拿到了两层半楼房的房产证。
2009年,妻子梁兰发现,陈义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稳定的不正当关系。两人随后开始争吵,夫妻关系坠入冰点。陈义渐感危机,2010年2月22日其将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资金账号内的11万余元转至以妻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于同日实际提现11万余元。
2010年4月20日,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获得支持。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梁兰抚养,陈义支付损害赔偿款1万元。2011年3月,梁兰提起分割财产之诉,以陈义对婚姻不忠以及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包括陈兴二老的房产在内共计70万元资产归其所有。
“儿子离婚,我们怎么就无家可归了呢?”在老夫妻看来,以买卖的名义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是村里的“老做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及第一层建筑物原属陈兴夫妇所有,其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应视为对其赠与,故应认定属陈义的个人财产;陈义与梁兰后来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建,该部分应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陈兴、黄燕出资支付了部分建房材料款,但其未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其子陈义,应视为对陈义与梁兰的共同赠与。
鉴于陈义是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且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应根据其过错及照顾女方原则,确定对于加建部分按3:7比例(男方占30%,女方占70%)进行分割。结合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房屋现由陈义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等客观因素,最终裁决该房屋归陈义所有,由陈义向梁兰支付房屋补偿款9万多元。
■法官点评
白纸黑字暗藏风险
在陈义与梁兰离婚财产纠纷案中,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转让的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李晓芹解释,由于该案涉案房屋转让发生在陈义与梁兰婚姻存续期间,该定性会影响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争议房屋已过户于陈义名下,因而一旦认定为赠与,则该房屋第一层属于陈义个人财产,否则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陈兴夫妻二人为简化房屋过户手续,选择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儿子,事实上并未有任何资金来往。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农村很普遍。”李晓芹解释道,在顺德农村普遍流行陈兴夫妇的做法,以低于市场价的买卖为名将房产转给儿子。这种做法虽然能避免了赠与的繁琐手续,但一旦儿子和媳妇发生离婚纠纷,也常常会殃及这些无辜的老人。
“由于房产证上明确写明是以买卖所得,老人必须举证证明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而此举证又是非常困难的,往往会因为举证不能,导致法院认定属于儿子、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认为,类似的房屋处理方法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所幸该案证据显示该转让并非买卖,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一层转让为赠与,属于陈义个人财产,加建部分为陈义与梁兰共同财产,判决该争议房屋归陈义所有,由陈义向梁兰支付房屋补偿款9万多元。
■法眼观察
在情感与财产保护间平衡
“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更是错综复杂,公司股权、按揭贷款、价值增贬等经济创新带来的新事物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挑战。但纠纷背后更多的是现代价值与传统观念的冲突。
以顺德为例,作为全国经济百强县之首的顺德,正在经历一场传统价值与现代观念冲突下的阵痛。一方面,“三书六礼”婚嫁风俗依然盛行,结婚时男方买房的规矩依然潜行,财产传男不传女的民约依然风行,养儿防老的观念并未远离;然而,另一方面,闪婚、闪离、借腹生子等新纠纷却不断出现在法院的诉讼中,不断挑战和冲击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同时,也给婚姻家庭纠纷制造了更多混乱。
在冲突中,婚姻的法律规则也在发生着变化。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为例,司法解释对当前婚前贷款买房、父母为子女买房、亲子鉴定、生育权的侵害等社会争议热点都进行了很好的回应,能够引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关系,使婚姻家庭纠纷防患于未然。法官认为,该解释透露出较浓厚的对私有财产的个体主义保护取向,倾向于维持财产的现有状态。比如,对婚后父母房产赠与的认定,改变以往推定为对夫妻赠与的做法,可认定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这种对个体财产的重度保护,反映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为了规避财产分割而人为阴阳合同、加名除名、转移登记甚至假离婚等现象。
如何杜绝这种行为,引导建立健康积极的现代婚恋观,这也是在考验法官的智慧。法官李晓芹认为,“乡绅社会传统对现代社会秩序的渗透和影响以及现代社会价值对传统观念的修复与矫正是导致离婚案件审理难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