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
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李某(女)系夫妻关系,200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2005年6元育一子,2011年10月女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孩子由女方抚养、分割共同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价值补偿)。男方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向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咨询后,随委托刘春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本案涉及的房屋本是男方所在部队的军产房,2004年3月根据部队的内部政策,男方以本部队军人的身份以优惠价购买,并变更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刘律师认为,房屋原有性质为军产房,且是由部队统一管理。虽然婚后购买产权已变更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如果部队对房屋买卖行为与男方作出特别约定:此房只限出售给本部队军人,军人购买后不得另行出售,否则本单位享有原价回购权。则根据房屋的特殊性,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军人一方所有,而由军人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居住补偿款。
法院审理:庭审中女方主张该房屋系婚后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且女方离婚后无住所,根据离婚时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房屋应当判归女方所有。庭审中男方提供证据,显示房屋原为军产房,因男方的军人身份享有优惠购房的福利,部队以内部价将房屋出售给男方,并且部队出具了房屋只出售给军人一方及部队享有优先回购权的证明。并且房屋现状是一直由部队统一管理。根据以上证据刘律师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基于房屋原为军产房的特殊性及部队与男方所签购房合同的约定,如果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势必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损害部队的利益,所以房屋应当判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居住补偿金。
法院最终采信了刘律师的观点。
刘春梅律师点评:军产房指的是军队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经部队总后勤部办理相关文件后可以对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但往往即便个人取得产权后,仍然要受到部队内部规定的约束,而不能完全同商品房一样可以任意交易,甚至约定只有内部军人才可以为产权人。此类房屋在离婚案件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一般会将房屋判归军人一方所有,由军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房屋居住使用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