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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胜诉】为陶某、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来源: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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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陶某、林某系陈某某、曹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小西湖**号***室门面房的老租客。后双方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意向协议书》一份,陈某某和曹某某将其拥有私有产权的秦淮区小西湖**号***室成套迎街门面房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陶某、林某,并约定了付款方式、时间和承诺陶某、林某若以后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办理双方过户手续,陈某某、曹某某应积极协助办理,费用全部由陶某、林某承担的条款。之后又做了补充说明,陶某、林某自愿补偿被告2万元。1999年6月20日至2000年7月11日之间,陶某、林某分12次共支付购房款47万元。虽然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但是陈某某、曹某某并未按其约定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明手续原件转交陶某、林某保存,在其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后也未协助陶某、林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双方过户手续。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

陶某、林某委托唐凯律师代为办理房屋诉讼事宜。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情十分复杂,该房屋还牵扯一个双方另行约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如果该担保合同陶某、林某违约的话,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转为租赁合同,唐凯律师在仔细研究过案情之后,具状向陈某某、曹某某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庭审后认为,陶某、林某在与陈某某、曹某某签订的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中有违约行为,而该行为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转为租赁合同,判决我方败诉。陶某、林某和唐凯律师均表示不服,后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和新证据录音证据的质证,最终2014年6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改判,确定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箴言:

书证无法寻找的时候,录音证据常常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以至于我们反败为胜。一审败诉不可怕,可怕的是你对自己的案件没有信心,不信任你的律师,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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