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陈某某与黄某某、白下XX物业承租权纠纷
来源: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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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某于1998年因为需要资金将自己承租的房产出售给段某,后段某又于2002年将该房产承租权又转售给黄某某,并在白下XX物业有限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10年之后,房价不断上涨,陈某某对于之前的出售行为后悔,为了想重新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将黄某某、白下XX物业有限公司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黄某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情,查看了原始的证据资料,认为该房产承租权的取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方之间的所有转让手续都是齐全的,出售转让的行为都是三个人的自主意愿,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黄某某作为一个购房人,是善意的,应当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处理。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出售转让的行为都是三个人的自主意愿,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原告陈某某并不能举证被告黄某某和白下XX物业对于其侵权的行为,最终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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