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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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由无效合同而引发的一起诉讼案

来源:木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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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顺利开发建设##花园A区项目,排除房地产建设开发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经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约定用地范围,同时约定:甲方(##村民委员会)负责该地域拆迁、补偿等,并负责三通一平;一方A公司负责房屋的建设,定价及销售;乙方资金短缺时,甲方可以借助给乙方部分资金使用,甲方在临河街西侧无偿提供给乙方门市房使用,至合同结束;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经济联合体的法人由甲方担任,待甲方收到##花园5号楼一二层门市房,由乙方接任法人,其余资产归乙方所有。此后该协议书经该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协议书订立后,A公司经依法申报,先后取得了该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和土地批准手续,并自行完成了三通一平,开工并于同年年底完成有关工程建设,并依法取得了项目所在地块的国有使用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A公司已依约将门市房交付给##村民委员会使用。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但因该补充协议书未经村民会议表决,而未生效。然而,2010年年初,##村民委员会罔顾已依约取得合作利益的事实,以补充协议书无效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但由于在庭审中该块土地被国土资源局收储,为此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总共##元由被告承担。

二、争议焦点

在经过对一审案情的详细分析,很快制定了二审诉讼方案。1、原审判决上诉人败诉没有事实根据。被上诉人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应承担败诉结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但该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和发生效力,上诉人也承认该合同应属无效,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应在于被上诉人。2、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在原审判决前已撤回,原审判决仍认定上诉人败诉,应属错判。被上诉人已在庭审过程中撤回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仍判决上诉人承担包括被上诉人已撤诉部分的全部诉讼费用,显属错判。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已撤回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该诉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应有原审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而原审法院竟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显然违反法定程序。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故对被上诉人撤诉部分所应收取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应属不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败诉与其事实认定自相矛盾,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判决上诉人承担不合理的诉讼费用,理应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但是本案审理的结果却最终落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上。被上诉人最终因此而背负了大额的诉讼费用。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慎用诉权,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但是,提出诉讼请求需要对整个案件情况进行全盘考虑。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原告作茧自缚,究其原因是由于原告在诉讼前没有对事件情况进行全盘考虑,对后果估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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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木春荣
  • 执业律所: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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