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甘某某离婚纠纷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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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甘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4XXXXXXXX。
被告:陆某某,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3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甘某某和被告陆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甘大”、“甘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四、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11日,原告和被告在河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生双胞胎儿子“甘大”和“甘二”。婚后原告方知和被告性格脾气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交流,且常为生活琐事吵闹,现原被告已经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达两年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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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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