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建律师

王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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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抢劫罪被判处缓刑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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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抢劫罪

一、案情简介:

2015428日,唐某在成都某建筑工地上打小工,下班后闲暇之余,和众工友以炸金花娱乐,唐某一坐下来便从口袋里掏出一匕首放在自己胸前(此行为怪异),打牌刚进行第一把时,唐某发现自己的牌很小,便突然抓取桌上所有的钱往兜里揣,欲冲出逃跑,几个工友顺势追出去拦截唐某,情急中唐某拿出匕首将三工友划伤并逃离现场。本律师随后受到唐某母亲之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案情分析:

1、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

本案的唐某系抢劫赌资,聚众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关于抢劫特定财务的定性中规定到:仅抢劫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本案中唐涛是突然抓取桌上所有的赌资,按其规定定为抢劫罪无疑。

2、唐某精神是否正常?

本案抢劫行为非常怪异,在没有抢劫时便将刀具拿出来放在自己跟前,当看到自己的牌小就突然抓钱,当问为什么时,回答说别人打假牌,但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别人串通打假牌。

本律师向其父母了解,原来唐某2011年曾因精神分裂症在四川华西医院住过院,出院后遵医嘱经常服用药物,根据病历描述:精神分裂症表现为“被害妄想”。结合唐涛因为牌小突然抓钱的举动,唐涛极有可能属于被害妄想行为,其是精神分裂症的病症,属于发病行为,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开庭及审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对公诉机关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充分质证,认为属于不合法鉴定,程序违法、内容违法、鉴定依据不完备,申请重新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司法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必须符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对照该《管理办法》,公诉机关所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四点不合法之处。

1、委托程序不合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二十三规定:办案机关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首先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再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且规定不按此程序委托一律不接受。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双流县公安局直接委托华西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了《管理办法》之规定。

2、鉴定地点不合法。《管理办法》第7条以及第30条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中进行,鉴定意见书也必须加盖指定医院公章后生效。但本案所指鉴定意见书所指鉴定地点在华西鉴定中心的鉴定室进行,也没有加盖医院印章,必须即为强制性规定,违背“必须条款”即无效,因此不合法。

3、鉴定人员不合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进行,其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鉴定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30条规定所有参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都必须签字.本案鉴定意见书只有两人签字,故明显不合法。

4、鉴定所依据的医院病历资料不完备。唐某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在医嘱下继续服用药物,而鉴定时鉴定机关并没有参考唐某出院后2011年度至案发乃至至今的门诊病历资料,只是参考了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故其鉴定结果极有可能不是客观精神状态的反映,这恰恰对本案唐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极其重要,其鉴定结果明显有问题。

鉴于以上理由,其《司法鉴定意见书》无论从程序上,内容上均不合法,不应当采信,故申请重新鉴定。

庭审中法官没有当场决定是否同意重新鉴定,唐某本人自愿认罪,在开庭前本律师也积极组织、协调和受害者达成了谅解协议,辩护环节本律师也退一步作了罪轻辩护。庭审后,正是基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种种违法之处,双流县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同意重新鉴定,但却格外开恩轻判我的当事人唐某缓刑,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王文建律师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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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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