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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乔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量:0

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长期业务活动和交易关系,多年向被告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货有化工原料。通过与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4800元。经多次催要,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特别是在被告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身患重病和癌症,频临死亡边沿,为了治疗,公司停业并转让。原告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债权即将化为泡影。但是,2014年9月11日,由于法定代表人高某不懂法,在《执行担保和解协议书》签名其夫妻愿意对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陷入危机。

【代理意见】

    本律师代理被执行人高某、郝某某=和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后,亲自去往山东省商丘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17日向山东省商丘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郝某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路78-6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请求

请求章丘市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案外人郝某某住房的查封、冻结,终止对申请人郝某某个人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

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执行过程中,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余款29万元未付。2014年9月11日,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揭金平持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执行担保和解协议书》,来到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在申请人(案外人)郝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骗取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信任,要求其填写高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案外人郝某某的姓名,达成和解,就不再执行了。高某信以为真,就填写了高某和郝某某的姓名。但是,郝某某本人没有签名,也始终不知情。该《执行担保和解协议书》落款处只有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揭金平的签名和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印章,没有案外人作为担保人的签名,属于买卖合同双方的和解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本案中,案外人郝某某、高某并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承诺对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章丘市人民法院直接对申请人的个人房产进行查封、冻结是错误的,请求给予立即解封。

申请人因患尿毒症,正在做化疗透析,挣扎于死亡边缘,生命垂危,急需救治。小女尚幼,正在念书,妻子失业,无其它生活来源,依靠救济、借款度日。贵院查封、冻结的房屋是申请人唯一的住房,是申请人维持生命和生活的基础及希望。如果贵院听信揭金平一面之词,将申请人一家赖以生存的房屋予以查封、拍卖,无异于要了申请人一家的性命,置申请人身家性命于绝境。因此,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立即解封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人:郝某某

2018年6月17日

经多次协调双方,并做好代理人和法官的工作,历经10余次谈判,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和民事权利,自愿放弃对高某夫妻的求偿权和执行权。

【判决结果】

一、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7830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212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

山东省商丘市(2013)鄂0683章商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是多年的商业交易伙伴。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丈夫郝某某身患癌症和多种疾病,生命垂危,挣扎在死亡边沿。公司经营不善,被迫停业,后以低价转让,救命要紧。由于法定代表人高某不懂法,又以其夫妻名义在执行担保和解协议上签名,债权人即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被冻结房产和银行账户。本代理人受命于危难之际,并亲往山东法院见法官,查卷宗材料,审核债权债务。并与对方债权人山东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多次交涉,说明高某的家庭状况情况,并要求此案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准备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实际上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无法获得有效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还取得了10万元的货款。同时,也使被执行的债务人获得了最大的救济,在法院查封财产的情况下,还通过律师的斡旋和谈判,减少损失18万余元。实现了双赢。

    其不足之处,在于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家,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不懂法,多数属于法盲,其平时不注意学习法律,也舍不得花钱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等到在经营过程中吃了大亏,得不偿失,才想到要去求律师,亡羊补牢,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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