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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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情人案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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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作为XXX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我知道,为这样的案件出庭辩护可能不会被被害人家属所理解,此刻,任何道歉的言语都不能抚慰被害者家属的心灵,但我还是想在我对其进行辩护前代表上诉人对被害者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根据法律规定,像这样案件的上诉人依法是必须有辩护人的,我希望被害者家属能理解辩护人的职责。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上诉人,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本案据以确定上诉人XXX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

在本案侦查阶段,上诉人亲属提出上诉人具有精神疾病,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称:“郝心玲行为时无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辩护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

第一、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引用任何精神病鉴定诊断标准,鉴定结论如何得出不明确。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未引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对上诉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态进行诊断评价,鉴定程序不规范。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言词证据,而对上诉人原诊断出的精神问题的治疗情况,亲属反应的案发前上诉人的精神状态等重要事实未进行评价。

第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明确上诉人案发前的精神状态。

上诉人在2008年5月15日被其家人带到安徽省宿州市精神病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抑郁状态,疑似精神分裂,且精神检查为思维松弛,情感不适切,自知力无,因上诉人无自知力,不愿住院治疗,后被带回家靠服用精神药物治疗。

就在案发前几个月上诉人还被其家人带到上海精神病鉴定中心进行检查鉴定,因上诉人无自知力不配合未能实施鉴定。

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与上诉人原先诊断治疗的精神病医院实际上是同一单位,而该鉴定机构在了解上诉人之前病情的情况下,在鉴定中却未对上诉人之前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价。这是极为不妥的,在本案中上诉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到达精神病的程度,对上诉人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上诉人的犯罪动机与成因有其特殊性,上诉人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感情问题而导致情感失控继而引发悲剧,上诉人事先没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上诉人有一技之长,而且是一个勤劳本分之人,一个重感情之人,在与被害人相识后,便动了真感情,对被害人是倍感珍惜和痛爱,后来由于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加之被害人的挑衅,才导致上诉人一时气愤交加,失去理智,最终酿成苦果。本案上诉人郝心玲和被害人李海玲有感情纠葛,上诉人郝心玲是因爱生恨,在盛怒之下杀了被害人李海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规定,“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人身危险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XXX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上诉人平时为了家庭,任劳任怨,四处奔波,辛辛苦苦挣钱养家,是父母孝顺的儿子,是孩子的好父亲,平日里邻里关系和睦。只因为情所困一时糊涂和冲动才铸成大错。上诉人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不存在假供、翻供情形,庭审中又自愿表示认罪伏法,始终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案、审案,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死刑时应慎重。本案上诉人X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其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悔过,建议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但这种同态复仇并不是解决现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上诉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恋爱中的感情纠纷,两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毁在自己的手里,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痛。这样的行为是被社会所唾弃的,也是上诉人自己无法原谅的。此时此刻被告人已经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罪行,深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可否认,此类案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激起了很大民愤,以至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尽管如此,我还是想恳请合议庭全面考虑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本案各相应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再次回归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换取对被害人亲属的补偿,来报答社会的关爱,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本案是因婚姻纠纷引发、考虑上诉人的悔罪表现,依法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上诉人XXX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王娟

                          二零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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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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