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晓明律师

裴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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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代理上诉案件,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来源:裴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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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1)哈民一终字第383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男,19xx129日生,汽车装饰公司技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委托代理人裴晓明,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研,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女,19xx719日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

委托代理人秦xx,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晨x,女,19xx77日生,深圳市幼师培训中心学校学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委托代理人 孙xx,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x,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广益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经理。

上诉人田x、于xx因与被上诉人于晨x、哈尔滨市广益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4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x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晓明、刘志研。上诉人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晓明、刘志研,上诉人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被上诉人于晨x的委托代理人孙xx、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益经纪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田x已预交100元、上诉人于xx已预交100元),退还上诉人田x100元、退还于xx100元。

审 判 长  焦崇升

审 判 员  曲云鹏

             代理审判员  孙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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