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来源:单小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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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日,接待一涉嫌聚众斗殴的当事人家属,经过沟通后受理该案。本律师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复印了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持械聚众斗殴,作为该罪名的加重情节。本律师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持木棍与聚众斗殴罪名中的持械应有所区分,针对该点,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围绕是否持械做了详细辩论,在公诉机关认定持械的情况下,并且建议在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本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不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木棍为持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本案已办理终结。办案心得:遇事勿冲动,前途多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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