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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兄弟姊妹结婚二十年,事实婚姻被宣告无效

作者:胡登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量:0

 

姨表兄弟姊妹结婚,事实婚姻被宣告无效

彭某诉江某某事实婚姻案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彭某的委托,指派律师胡登科作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和了解,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19896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喜酒。当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又生育了二个小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况,是无效的婚姻。

原告的母亲叫做郭某某,被告的母亲叫郭某某,二人是亲姐妹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大娘(母亲的姐姐)的女儿,所以双方是姨表兄弟姊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    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1、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主要是家长包办作主

原告父亲死得比较早,家里比较穷。被告原来在长沙打工。1989年初,原、被告由五舅妈给两人做媒,其他几个舅舅都同意,由两家家长作主同意了这门婚事。俩人相互了解很少,感情基础差。对近亲的事情也不懂,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于19896月在杏子长河村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

2、婚后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夫妻关系严重不和。

原、被告两人的性格都比较暴燥,感情也很淡薄,平时不太和别人说话,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锁事吵架;1992年还因为女儿的事情大吵了起来。两人长期冷战,从1993年开始夫妻分居,在外各人做各人的事情,也没有联系,造成夫妻感情不和。

3、夫妻关系多年不好,经亲友等调解无改善

原、被告两人的婚姻走开现在,已没有可能和好了。双方的家长,亲友,女儿都对两人做过工作,要他们和好。但被告方不同意和好,说她已不是过去的“阳妹几”了,过了这么多年后,原告明白了没有感情的婚姻,勉强到一起也没有幸福。所以现在原告也是坚决要离婚了。

4、原、被告长期分居近二十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据原告说,两人相见,比路人还不如。十多年来,两人一直分居两地,更从未在一起同房过。

本代理人认为:这样的婚姻真的是名存实亡了,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再要勉强到一起的话,没有任何的意义,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所以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

四、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审判长:

本案原、被告双方是姨表兄弟姊妹,两人之间本就不应有夫妻关系,但因家长想亲上加亲,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又不强,形成了这样一种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长期分居,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长期分居近二十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无论从夫妻感情破裂的角度还是从近亲结婚的角度,都达到了离婚的条件,据此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斟酌采纳!

                 原告代理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胡登科

                                   20128

办案结果:

1、两人是姨表兄弟姊妹结婚,在一起二十多年,生育二个小孩。当时没办结婚证,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

2、    依法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胡登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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