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离婚案

来源:王俊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0
人浏览
  

起诉状

 

原告:XXX XXX族 XXXXXX日生 住沈阳市XXXXXX

被告:XXX XX族 XXXXXX日生 住沈阳市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女儿由原告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结婚,婚后于XXXX月生有一女,名叫XX。双方结婚后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沈阳市XXXX。婚后仅两年,在孩子还小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与原告做任何商量,自行离家出走,也不给原告和孩子提供任何生活费用,至今与原告无音信。原告不得不自行照顾孩子,并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在被告离家已经近三年之久,孩子已经5岁了,孩子的爷爷奶奶看着眼里,都很可怜原告,同意原告离婚,并同意帮助照顾孩子。

   原告认为,被告婚后不久便不辞而别,杳无音信,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请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婚后女方一直居住在男方父母家里,房产属于男方父母,与女方无关,故双方没有财产纠纷。暂时对被告无抚养费的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请求诉讼,请法庭依法判决。

 

   此致

沈阳市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XXX年XXX月XXXX日

 

以上内容由王俊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俊伟律师咨询。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帮助过 7523 万人好评:16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和平区文化路39号南湖科技大厦6层(南湖五金正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俊伟
  • 执业律所: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0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 地  址:
    和平区文化路39号南湖科技大厦6层(南湖五金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