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来源:徐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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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2005年10月21日,李女士的丈夫杜先生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酒后情况下驾驶自家摩托车与侯先生的摩托车相撞,该起事故造成杜先生当场死亡,侯先生夫妻二人也受伤,二人因此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00余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杜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先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
问题:在责任人杜先生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侯先生夫妻二人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杜先生已经死亡,他名下的所有财产发生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侯先生夫妇可以就赔偿问题要求杜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即杜先生的配偶李女士及他的三个孩子主张权利,那么如何主张看具体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 继承人中由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清偿债务。
本案中,如果杜先生的配偶和三个子女,有人在遗产处理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的人对侯先生夫妇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最终继承杜先生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侯先生夫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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