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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古玩意图耍赖,法院判决驳回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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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向杨某赊购古玩,期间张某向杨某共出具8张欠条,均注明是购买古玩,截止2010年底已达30万元。2011年3,张某将所购古玩鉴定,结论均是古玩工艺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3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某出具的欠条看,张某数次从杨某处取走物品,如交易标的系古董等内容,其应有充分的时间察知所购古玩并非真品,理应及时提出退还物品要求。可见,张某购买古玩工艺品应系其当时真实意愿。现以欺诈和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张某应按约履行义务,故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古玩抑或古玩工艺品,其概念并无明确界定,交易当时也未作明确约定,如将古玩界定为古董的真品,会使绝大多数的市面交易失去合法基础,危及古玩市场的存续;且古玩、艺术品交易不同于一般物品买卖,按其行业习惯,买受人应以自己的技能及专业知识对其价值予以鉴别。本案交易系实物交易,张某有足够的时间和技能进行甄别,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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