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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变更施工项目和材质判决业主承担费用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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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先生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新居进行装修。完工后,对装修款洪先生与装修公司产生分歧,洪先生被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洪先生与甲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为6万元,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分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

2012年8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洪先生支付拖欠的装修款2万元。甲公司认为,部分施工项目已变更,洪先生也进行了确认,如更换钛合金移门、厨房吊顶板更换板材等,洪先生已付工程款6万元,尚欠2万元未付。

洪先生则辩称,当时口头约定总价6万元全包,已支付6万元,故不欠装修公司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6万元,如有变更据实结算,在预算表中明确约定各项目名称及价款,更换钛合金移门、厨房吊顶等,并非预算表中的内容,但经洪先生签字确认,故此部分钱款其应支付给甲公司。综上,法院判决洪先生支付甲公司余变更费用2万元。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故装修公司在变更施工内容时,应由业主进行确认,业主应承担变更的款项,如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则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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