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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来源:薛玉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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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923,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某小区房产认购书,某房地产公司收取李某购房定金¥50000元。但是,在认购书和房产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中均没有告知原告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这一重要事项,使得李某不知道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仅剩59年(该小区房屋定于2013年交付使用),明显低于一般人对目前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应有年限的合理预期,使原告预期中的70年的使用期限无法实现。虽经李某多次催促,但房产公司仍拒不退还定金(即¥50000元)给李某。房产公司的行为已失商业诚信,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委托薛玉兴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请求判令房产公司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人民币。

 

【案件办理】   薛玉兴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即准备好有关材料,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某区法院,立案后即去有关部门查询李某所认购房产所在小区的土地情况,当日即把查询结果补交给法院。20121125,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薛律师主要从李某在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及其所签的其他材料中,均没有土地使用权年限这一重要事项的条款,虽然房产公司在其售楼部公示了房产的相关信息,但仍不足于证明李某在签订协议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9年,且明显低于一般人对目前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应有年限的合理预期等提出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及利息给李某。最后,促使房产公司与我方和解。

 

【办理结果】   薛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认可,后调解结案,房产公司退还购房定金给李某,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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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玉兴
  • 执业律所: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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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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