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

马艺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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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起房产继承(拆迁安置房)纠纷的成功案例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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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80年代左右,老陈与妻子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出于保护女方的考虑,该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99年时,妻子去世。2000年时该房产被政府征迁,就地安置了两套住房。老陈与子女三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第一份公证内容分家协议,即约定两套安置房由老陈和儿子一人一套。后该三人又协商撤销了公证,重新公证为两套安置房由老陈一人继承,子女二人均放弃继承权。此后,子女二人纷纷外出务工,再未回家,也未与老陈联系。后这两套安置房于2015年取得产权证,依然登记在老陈的妻子名下。老陈遂携带公证书等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需要重新公证,或者有法院的判决文书才能办理。老陈又到公证处咨询,被告知当年的公证无效,因为当时安置房的产权尚未办理,又因老陈的两个孩子都在外省无法联系,故而也无法重新办理新的公证。老陈为此非常绝望,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老陈找到本律师,委托我帮他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获得产权,我看完他提供的材料后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由老陈继承房产是否合法,虽然当时的公证程序没有如今的规范,但不能依此否认公证效力,但由于材料尚不完整,需要向公证处调取完整资料。于是我先将该案进行立案,立案之初,立案庭的法官为了排案便利,建议我们将案由定为继承纠纷。但在我的坚持下,依然是以所有权确认作为案由,这是考虑到判决出来后,老陈即可直接拿判决书办理过户,无需再受其他程序之累,最大限度的节约过户成本。立完案后,即刻到当时的公证机构调取完整的公证档案,连续跑了三趟才终于调取到最终完整全面的档案,经过向当时的公证员咨询,对当时的整个继承公证过程皆了然于胸,有关继承房产的所有材料在公证当时也都已完备,属于有效继承,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老陈自继承发生之时,就已取得了房产物权。经过庭审的进一步说理,以及与法官的良好沟通,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涉案安置房由老陈一人继承,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老陈所有。
判决出来后,老陈感激不尽,连声道歉,其终于能够为该房产进行过户。卸下了多年来心里压着的大石头。其实,继承案件是非常繁琐的一类案件,更不用说还是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案件了,这类案件对证据全面性的要求非常高,没有律师的帮助几乎不行,该案就是通过积极收集调取证据,最终大获全胜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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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艺宾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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