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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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关于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

来源: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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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于结婚证被另一方保存、收走或者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结婚证,对于这种情况只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到最初结婚登记处打印婚姻证明或者到所在区的档案局调取原始的结婚登记资料即可,当然我遇到一个更极端的案子是我方当事人没有结婚证,也没有户口本,结婚证及户口本都在对方手中,我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打印,由于时间比较久远,连民政部门也没有显示有登记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没有结婚证明材料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是会驳回的,我采取的办法是让当事人到户籍管理部门打印户籍信息,上面显示有双方系夫妻关系,当然仅凭这个难以让法官就采纳双方系夫妻关系,这只是一个间接证明,那么剩下的处理技巧就在于与法官沟通处理,让法官通知对方开庭时提供结婚证原件,这个小忙法官还是乐于帮的。

2、关于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有很多离婚案件当时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都反映,担心另一方当事人要么不签收法律文书,要么拒不到庭,对于这种情况,担心的是有道理的,对方真要是不签收法律传票或者不到庭,对于案件的审理是非常不利的,但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办法了呢,其实不然,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再加上小技巧这些问题都能解决,比如距离近电话通知无效的话可以上门拜访或者到单位送达,再耐心的劝解,绝大多数人都是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的,我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就是电话通知拿传票不拿,到家里人不在,去了三四次都没有遇到人,后来我们给他的邻居留了个电话让其发现被告在家的时候通知我们一下,后来没几天就接到对方在家的电话,法官去送达的时候耐心给对方做了工作,动员对方及时到庭说明情况,后来文书也送达了,对方也到庭了,目前案件还在调解中。

3、离婚案件最重要的无非是审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是否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一方有家庭暴力、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一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一方吸毒或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有其它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等等。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前最好尽可能的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或者先咨询律师如何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4、对于离婚案件如何争取最大的范围的财产利益,这个很有学文也很复杂,不能仅仅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要看具体情况,下面就举几种情况,一是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争取多分些财产,比如出轨,家暴等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有些过错事实是有,但没有证据证明比如出轨,但对方心知肚明,这时可以利用对方急于离婚的心理在财产方面多争取一些,二是明知对方有其它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这时候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比如短信或者电话沟通时进行录音,这方面提前咨询律师即可,三是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实践中一方不注意就容易吃大亏,有财产纠纷的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凭请律师虽然会花费几千元甚至更多,但会省去离婚当事人的很多麻烦,且在判决结果中会争取到更多利益,这一切都是在无形之中的。我遇到一个特殊案例情况是这样的,一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但都想争取到小孩抚养权及拥有还在还房贷的房子的所有权,一审中我方当事人认为事情简单自已也懂点法律就没有聘请律师,结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母亲,房子作价50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25万元补偿款,感觉这个判决还是蛮公平公正的,但是男方过于理想化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法院是判对方支付你25万元,可是问题是对方能一下子付这么多钱吗,实际情况是不能,别说25万,几万块钱都拿不出来,而且房子的贷款还一直是由男方在还,判决出来后,男方提出上诉,女方拒绝还房贷,男方为了避免信用违约只有继续还房贷,对于这个案子看似取得理想效果实际对于男方来说非常不公平,房子归女方,女方又没有钱支付补偿款,又不还房贷,唯一的住房又不能轻易拍卖,男方还要继续替女方还房贷,还要支付小孩抚养费,可以说最终是人财两空。对于这样的离婚案件在诉讼中一定要考虑实际情况慎重处理,上面是反面例子,下面举一个刚刚结案不久的正面例子,两位老人结婚三四十年了,属于二婚,我方有三个子女,对方有一个子女,现在我方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合,对方过于强势且不会照顾人,双方有一套100多平米的房改房,诉讼过程中,开始女方不同意离婚,后来通过做思想工作同意离婚,但对于房屋如何分割有异议,作价多少,归谁所有双方僵持不下,这个时候按正常程序得找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价评估,既花钱又耽误时间,最后我分析认为女方是没有能力支付房屋补偿款,于是劝说我方当事人极力争取到房子,然后向对方提出两点一是这套房子是房改房我方当事人购买房子时双方只是事实夫妻关系,故房屋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有争议的,我方坚持认为属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就算房屋归女方,女方也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而且是老房子也不好出售,所以劝说女方放弃房屋所有权,最终女方同意房屋归男方,作价三十万元(实际价值五十万元以上)我方先付八万元余款七万元两个月内付清,女方从房屋内搬离。

俗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走到诉讼这个程序表示双方感情大部分情况已经闹到不可能合好的程度了,这时候无论是对于感情还是财产都要尽最大可能组织调解,多作劝解说服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争取自已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双方仅是感情不合又没有其它特殊情况,多方调解无效情况下怎么办呢,这样的案件也不要恢心,只要工夫深铁棒磨成针,实在过不下去了就不要在意一时的败诉,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可,这时不管有没有感情不合的证据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以上是离婚案件中几点简单的实践思考,希望对处于水深火热倍受婚姻折磨的人们一帮助和启示其它方面该注意事项在以后再慢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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