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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分得的房产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浏览量:0

    孙某于2001年3月15日与杨某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8月15日在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购买在杨某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的商品房归房屋共有人孙某所有,银行未还部份的按揭款也由孙某继续缴纳。由于孙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过户费,离婚后孙某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7年4月,上述房产被法院查封。经查得知:孙某的前妻杨某,因为他人借款担保,他人拒不归还借款,债权人诉讼法院,执行时查实在杨某名下有宁波市江东区房屋故被查封,后通知房产共有人孙某。
孙某作为案外人,向江东区法院提执行异议,未被采纳。
    孙某一边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边向房屋所在地江东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查封房屋归其所有。

    江东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孙某与杨某离婚时将宁波市江东区在杨某名下的房产归属于共有人孙某所有,后该房屋的银行按揭款也均由孙某归还,孙某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理应属孙某所有,并责令杨某协助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江东法院接到孙某的起诉后,立案审理,审理后判决确认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以孙某前妻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属孙某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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