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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朱某离婚纠纷

作者: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3 浏览量:0

钱某与朱某经介绍认识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结婚已逾8年。朱某在婚姻期间内开了2家药店,与店内营业员某女相识致感情出轨,后在未与钱某商量离婚事宜的情况下,直接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并写明双方无财产纠纷。
朱某名下有一套房子,系其婚前全额购买,双方结婚后居住在该房子里,朱某感情出轨后就搬出该房屋与某女住药店仓库。在双方分居一年多后钱某购买了一辆大众斯柯达汽车。另女儿现已6周岁。
朱某在答辩时提出药店几乎没有什么利润,而且目前还欠厂商药材钱。考虑到药店价值较难评估,且钱某婚后买车的事实存在,房子无份额,遂建议钱某调解,往房屋居住权努力。
经过多轮谈判,该案双方于2011年9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定:钱某与女儿对该房屋有居住权,可以居住到女儿19周岁,如果女儿到19周岁钱某仍未买房,则可以居住到女儿大学毕业;朱某于每年10月底、4月底各支付女儿的抚养费6000元,如果有一期不能支付,则钱某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全部抚养费;朱某一次性给付钱某补偿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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