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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出卖房屋以逃避欠债,法院认定买卖协议无效

来源:李军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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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红

被告:张三(购房人),周军、蒋华(卖房人)

原告张红因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该案诉讼过程中,张红申请对周军所有的位于某二期N区10幢A室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后该案经本院作出(2012)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张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周军的上述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张三向某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已于2011年12月23日由周军、蒋华卖给了其本人,并提供其与周军、蒋华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民事裁定书,认定张三的异议成立,并裁定撤销(2012)泰XX民事裁定书。张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多组证据,以证明被告买房是为逃避恶意欠债。

另查明,张三系某镇镇政府工作人员,2011年1月13日,张三就周军借高利贷问题对张红及其丈夫吴伯生进行询问。在询问中,张红夫妇陈述了已向法院起诉周军并已对其房产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并出示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张三未告知张红夫妇其已购买该房屋。另外,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审判】 



确认被告周军、蒋华与被告张三签订的坐落于某10幢A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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