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答辩状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现作如下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合同具有唯一性,即,国家不允许职工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一个职工不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上,申请人A自1982年6月开始在B有限公司工作,于1997年3月内退,内退期间,B有限公司继续为申请人A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A系B有限公司的内退职工,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都没有解除。
因此,被申请人B并非用人单位,与申请人A不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A在与B有限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与被申请人B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即为被申请人B提供包括收发快递、执勤、清洁办公区卫生等劳务项目,被申请人B已经按双方的协议按时支付了约定的报酬与福利,与申请人A已无其他民事纠葛。
事实上,申请人A自内退后,婚姻遭变,生活无着,被申请人B本着同情心额外为其安排了这份门卫工作,并为其提供住宿,额外安排这份工作的目的就是帮他解决生活困境。由于门卫工作的性质使然,申请人A主张加班费工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申请人A主张被申请人B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要求并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因为这些都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它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而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并无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B已按双方约定如期按时支付了雇佣报酬与福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B与申请人A既无劳动关系,在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的关系中,申请人A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被申请人B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主张的内容并不存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
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存在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该关系受《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但被申请人B已按双方约定如期按时支付了雇佣报酬与福利,二者已无其他法律纠纷。故申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A的申诉。
答辩人:B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季慧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