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地律师

许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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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刑事案件

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辩护词

来源:许晓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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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本人担任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首先代表被告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定性问题:

(一)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赵晓某、赵某某与被害人系同村关系,仅仅因为赵某某在玩牌的时候把10元钱给了另外一个人,被害人就当众打了赵某某,赵某某为此觉得很没面子,因此产生了要“拷回来”的念头,但诚如赵晓某、赵某某二被告在侦查笔录里说的那样,赶过去西街首先是想与被害人理论一番,希望被害人孙某能向他父亲道个歉,后情势失控,发展成为被害人与赵某某的扭打,被告人赵晓某才拿出刀去戳被害人,在被告人赵晓某的第三次笔录里,回答公安机关关于“你为何要做这种事”时回答道:先是我父亲被孙某拷去,后来我们在西街村转盘处找他的时候,我父亲再次和他打架,就上去帮忙,我心里很气,就拿出刀砍他戳他,想让他痛痛,让他有个教训,免得他以后再欺负我们,一定要把他戳得怎么样是没有想过的,上午的庭审牛某辉也提到赵晓某当时赶往西街案发现场就是想让被害人向他父亲赵某某道个歉,在可见赵晓某本人都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更何况是没有直接实施砍戳的赵某某,赵晓某当时的想法就是让他痛痛,有个教训,免得家人再遭他欺负。而当时一直在现场的第二被告牛某辉在201323日(第二次)侦查机关的笔录里也提到,在开车的时候我一直在问他:“你怎么会把刀带出来?那个人是不是被你戳的很深?”,赵晓某讲:“长条开始只要讲几句好话的话我也不会去戳他的,后来打起来后刀掉出来了,我就戳了他几刀,他逃走后我追上去本来是用刀继续在劈砍,谁知他是滑倒还是怎么回事,突然向我这边靠了过来,我就刚好把刀捅了进去,那一刀估计戳的比较深了。深点那刀是戳在腰眼上的,刀头还有点朝上。”“当时赵晓某的父亲也说:“你干嘛用刀戳,要戳的话也要往大腿这些地方戳呀。”这些对话包含了三个意思,首先,赵晓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次,赵某某不知道儿子赵晓某使用刀具去戳了被害人,所以语气里含有谴责抱怨的意思,第三,赵某某主观上并没有用刀具伤害被害人的意图,更无杀害被害人的意思,因为他说“要戳的话也要往大腿这些地方戳呀”,可见,当时包括赵晓某、赵某某在内的两个被告均,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2、虽然牛某辉在侦查笔录里提到,赵晓某的父亲一直在讲被“长条”拷去一拳头,要拷还的,甚至在打起来后也喊过“把他拷拷死算了”,但辩护人认为不能仅凭被告人赵某某在当时讲了这么一句话就推断他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赵某某被孙某当众打了一拳之后,虽然很气愤,但他最想做的就是“拷回来”,而且在事后得知儿子用刀将被害人砍伤后,赵某某也提过“怎么能用刀戳,要戳的话也要朝大腿、屁股等地方戳”,如果真有心要置被害人于死地,也不会因此责怪儿子用刀戳伤了被害人,也不会说要戳就戳大腿、屁股等非致命部位了。由此可见,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没有恶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3、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状态,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案发现场,他曾说过一句“拷拷死算了”的气话就推断他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对于该句话的理解应当结合上下语境,特别是案发当时的环境,而且这种话在农村应当也只是一句口语。否则未免显得断章取义,与事实不符,也对被告人不公

从通常角度来看,即使赵某某知道赵晓某携带了刀具前往西街村与被害人理论,但诚如牛某辉所言,被害人体型较之赵某某要高大、强壮很多,如果发生争执吃亏已成可以预料之事,赵晓某在上午的庭审中也提到被害人曾经有欺负过人的经历,我们不能因为赵某某明知儿子赵晓某带刀前往案发现场,就推断他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绝对不同于通常的认识标准,更何况,赵晓某持刀前往西街村转盘处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和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甚至与双方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受害人反抗所产生的反作用力都有很大关系,因此,我们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同时,这种认定也缺乏相关技术上和理论上的支持。

综上,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赵某某具有希望追求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实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因此本案定性错误,恳请合议庭纠正。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二者有根本区别,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既遂)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故意的内容有明确的区别,前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并没有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志,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主观意志问题,前述已有事实证明,显然更加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本案发生的起因受害人亦存在过错,在实际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首先,受害人仅仅因为10块钱的小事情而当众打了被告人赵某某一拳,为本案的悲剧埋下了伏笔,如果当时被害人稍微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不去当众殴打赵某某,本案的死亡结果很可能就不会发生了;其次,在玩牌时当众打完赵某某后,原本这事也可以了结了,结果被害人还打电话到赵某某家里挑衅,以致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如果被害人在事后不打电话到赵某某家里挑衅,赵晓某就不会担心被害人第二天上门殴打包括5岁外甥女在内的家人,也不会当晚去西街村与之理论让他给父亲道歉,当然也就不会发生本案的死亡结果了。第三,当赵晓某父子赶到西街村转盘处时,原本双方也有调和的机会,但受害人又表现出了强势的一面,不仅与被告人赵某某吵架,两人还相互推搡,推动双方之间矛盾的升级,在牛某辉将二人拉开后,双方还是在扭打,直接使事态朝着罪恶的深渊坠落,不可挽回。在这些过程中,不能不说是受害人多种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第一被告人赵晓某情绪失控从而导致受害人生命逝去的导火索。

  三、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所犯罪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观上没有直接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对比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来说相对较小,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坦白交代,表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人缘一直比较讨好。只因一时气愤,情绪失控,才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致被害人死亡的。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的关押管教,早已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希望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4、被告的家庭非常贫困,父子二人连律师都聘请不起,今天到庭参加辩护的律师都是由国家为其指派,但其本人和亲属都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定性错误,我们从案发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到案发时被告人的心理反映、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到被告人案发以后的表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对其重新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且系从犯,同时鉴于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从轻判决,给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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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晓地
  • 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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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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