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核心提示: 知识产权被侵权,律师如何通过《律师函》制止侵权行为,并为委托人挽回损失。

律  师  函

 

穗安律函字(2008)0036号

___________:

暨_________总经理阁下: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028352号)的“犀牛褶”服装皱褶剂(supercreaserR)是英国柯蓝泰斯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现在英国柯蓝泰斯有限公司已授权广州康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保东)作为该专利产品在中国大陆广东省范围内的唯一代理商和知识产权的全权维权代理人。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康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律师调查发现,近年来在广东省内出现许多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或仿造“犀牛褶”(supercreaserR)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且有逾演逾烈之势,严重侵害了广州康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广州康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我所准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打假维权的全面行动。

为促使服装加工和销售行业合法经营,依法使用或销售“犀牛褶”(supercreaserR)专利产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广州康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授权,我们特此提供如下律师意见:

一、    在广东省范围内只有经广州康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或授权销售的“犀牛褶”(supercreaserR)产品,才是唯一正宗合法的产品来源,请各服装加工商和销售商认准标记并确认产品正宗性。

二、    现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假冒伪劣“犀牛褶”产品,虽然价格低廉,但是质量低劣,且含有严重污染,并且侵犯了知识产权,是随时打击和查处的对象,恭告贵单位不要使用和销售。

三、    自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凡是继续使用和销售假冒或仿造“犀牛褶”(supercreaserR)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处,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顺祝

大业安泰 贵体康祺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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