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彪律师

伍先彪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王某贪污不起诉案辩护实录

来源:伍先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1
人浏览
 

贪污主体不适格

追究责任要不得

                                   王福云贪污不起诉案辩护实录

附 录

建议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王福云贪污不起诉案

一.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王福云担任辽宁秦华科技贸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并受总公司的委托;以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的名义与大连无缝钢管厂签订房屋联建协议书。辽宁秦华科技贸易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因无资金履行与大连无缝钢管厂签订的上述协议,不得不终止合同,为避免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因违约要承担的经济责任,王福云个人接受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委托,以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名义另外寻求房屋联建伙伴。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大连无缝钢管厂全权委托王福云个人处理阳春巷建设项目。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王福云作为大连无缝钢管厂的经办人,以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名义与大连市住宅办公室签订阳春巷住宅联建协议书。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开始,王福云个人接受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全权委托后,在联建阳春巷住宅联建项目中,充分发挥个人才能,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并借用亲朋好友的资金投入到这个项目中,联建工期虽然延长一年,到项目基本交付使用。大连无缝钢管厂、大连市住宅办公室和几十户住宅动迁和回迁户都感到满意。

、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

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指控:“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与大连无缝钢管厂联建阳春巷住宅项目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王福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86866.00元。”

移送起诉意见书指控:“另外,应分配给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分公司4818m2的住宅房,除安置回迁户外,剩余5383.57m2住宅房(价值人民币1035639.00元)均占为己有。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

1、王福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2、移送起诉意见书指控王福云贪污86866元和占为己有的5套住房,其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3建议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四、案件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的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总结

王福云所谓贪污一案,不论从主体、法律上分析,贪污罪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找到案件的切入点,有理有据的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附 录

建议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附 录

建议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

法律意见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直接侦查的王福云贪污一案,已于二OOO年四月二十四日侦查终结,并移送贵院起诉科进行审查起诉。根据“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对王福云贪污的主体及事实的认定及我们掌握的有关的材料,作为王福云的辩护律师认为:王福云所谓贪污一案,不论从主体、法律上分析,贪污罪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采纳,并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撤销或不起诉王福云“贪污”一案。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福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一九九二年王福云担任辽宁秦华科技贸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并受总公司的委托;以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的名义与大连无缝钢管厂签订房屋联建协议书。

2.辽宁秦华科技贸易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因无资金履行与大连无缝钢管厂签订的上述协议,不得不终止合同,为避免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因违约要承担的经济责任,王福云个人接受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委托,以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名义另外寻求房屋联建伙伴。

3.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大连无缝钢管厂全权委托王福云个人处理阳春巷建设项目。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王福云作为大连无缝钢管厂的经办人,以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名义与大连市住宅办公室签订阳春巷住宅联建协议书。

4.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开始,王福云个人接受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全权委托后,在联建阳春巷住宅联建项目中,充分发挥个人才能,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并借用亲朋好友的资金投入到这个项目中,联建工期虽然延长一年,到项目基本交付使用。大连无缝钢管厂、大连市住宅办公室和几十户住宅动迁和回迁户都感到满意。

综上所述,王福云虽然系辽宁秦华科技贸易公司下属的大连分公司经理,但在任职期间,总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全部由自己解决。特别是阳春巷住宅联建项目,因总公司下属的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分公司无资金而退出,王福云个人接受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委托与他方签订联建协议。由此可见,联建项目与辽宁秦华科技贸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毫无关系。该两单位以王福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的主体根本不能成立。联建项目与两公司无关,何来职务之便?王福云的行为主体不构成贪污罪。

二.移送起诉意见书指控王福云贪污86866元和占为己有的5套住房,其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1.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指控:“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与大连无缝钢管厂联建阳春巷住宅项目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王福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86866.00元。”

这种指控是严重违背事实根据的,因为移送起诉意见书中都承认王福云私自以大连无缝钢管厂的名义与大连市住宅办公室签定阳春巷住宅联建协议,这个项目的建成也是发生在无缝钢管厂与大连住宅办公室之间,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与项目都无关。贪污的前提不存在。特别是86866.00元数字从何而来?到底是私款还是经济往来待结算款?纯属一笔糊涂数。

2.移送起诉意见书指控:“另外,应分配给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分公司4818m2的住宅房,除安置回迁户外,剩余5383.57m2住宅房(价值人民币1035639.00元)均占为己有。

阳春巷住宅联建项目的联建方为大连市无缝钢管厂和大连市住宅办公室,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因缺少资金已退出,所签联建协议并未履行。起诉意见书中有什么根据认定为应分配给辽宁省广益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公司4818m2的住宅房?难道真的要变成当年蒋介石从四川 *** 山下来摘取抗战的胜利果实吗?致于所剩5套住房均由王福云占为己有的指控,令人莫名奇妙?五套住房至今还原封不动地摆在阳春巷。王福云经手的经济往来,亲朋好友的投资,以及回迁户的安置等一系列问题,等待解决和结算,房屋产权根本未能落实。所谓“均占为己有”纯属无中生有。

综上所述,我们辩护人始终认为,举报单位没投资一分钱,且王福云私自接受他方的委托,代表他方与另一方签订住宅联建项目,这就足以说明王福云根本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主体问题,所谓86866.00元的款项和5套住宅占为己有,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本案期间,实事求是的撤销或不起诉王福云所谓贪污一案。

                                                          此 致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伍先彪

                                               二OOO年六月二日

以上内容由伍先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伍先彪律师咨询。
伍先彪律师
伍先彪律师
帮助过 341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伍先彪
  •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00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