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获得福利购房,该房产归属于谁呢?
慧云视点
现如今,可以说大家都想买房子。但是,关于房产的法律常识,大家又知道多少呢?总体而言,按照房屋产权性质的不同,我们会见到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已购公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小产权房、农村自建房、军产房、违章建筑,等等。这些房产哪些可以上市交易,哪些不能上市交易?可以上市交易的房产中,不同产权性质的房产又各自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钱律师会就这些问题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今天,钱律师要讲的是一个关于已购公房的问题: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获得福利购房,该房产究竟归属于谁呢?
案情简介
刘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子两女,即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
刘某与郭某两人均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并长期承租单位公房一套。1998年,郭某去世。1999年,依照当时的房改政策,刘某与所在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在折算刘某与郭某二人的工龄之后,以32580元的价格购得该长期承租的单位公房,并登记在刘某名下。其后,刘某于2017年去世,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指明该房产由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大女儿郭某1继承。刘某去世后,郭某1主张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该房产的全部份额;郭某2,郭某3,郭某4则认为该房产包含了郭某的财产利益,郭某的财产利益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那么,哪一方的观点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观点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六条提到,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结合本案例,刘某在购买该单位公房时,确实折算了郭某的工龄并获得了一部分优惠。应当注意到,“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依靠国家政策保障实施的产物。它的出现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但仍属于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所以,折算郭某工龄而获得的购房优惠,应视为由郭某的生前行为转化而来的财产利益,这一部分财产利益作为郭某的遗产,由郭某的继承人来继承,而郭某生前并未立有遗嘱,故该部分财产利益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郭某2、郭某3、郭某4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婚姻家事律师慧云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