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抵顶工资 职工可起诉债务人还款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6
人浏览
吴某自1996年至2003年在某建材供应站任业务员。2001年4月,吴某以该单位名义向某建筑公司出售钢材。2003年,吴某从建材供应站辞职时,双方协商将建材供应站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以折抵其所欠吴某的1.9万余元工资。后吴某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陆续支付吴某部分货款,但尚欠1.4万余元未予给付。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建材供应站与建筑公司之间,以及建材供应站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某与建材供应站之间达成的关于将建材供应站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以折抵其所欠吴某的1.9万余元工资的协议,实为在二者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现作为受让债权人的吴某直接起诉债务人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视为通知,故本案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建筑公司应承担向吴某清偿债务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吴某剩余货款1.4万余元。
以上内容由董毅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毅智律师咨询。
董毅智律师
帮助过 113430 万人好评:359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