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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已完成 反悔无依据

作者:张向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浏览量:0

案件经过

甲与乙系父女关系。2008年初,甲欲换房易居。20082月份,甲与乙协商后,共同出资购买了共同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同年8月份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同年11月另购它房,装修后一直由原告居住。出售和购买房屋的款项,均由被告经手。在购房屋前,甲特意书写一份《买房手续》,叮嘱被告直接将房屋登记为被告,以免“将来再变更登记费时、费力”。在办理过户手续,甲与乙协商后将房屋份额登记为甲5%,乙95%20010725日,甲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乙立即给付售房款24万。

1988年甲与乙母亲离婚后,乙的监护人为其母亲。1998年,甲通过诉讼,将乙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但自1988年乙一直跟母亲居住。

诉讼过程

20108月,乙收到起诉状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找律师帮助。张向锋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案件存在受理法院无权管辖、诉讼请求不成立。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以法院驳回其起诉,或让原告自动撤诉为诉讼目的,以赠与已经成立,返还无依据的诉讼方案。乙经过考虑,次日办理委托。

接受委托后,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审理法官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乙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案件的移送,给对方在心理上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收到案件后,依法组织的两次庭审。庭审中,张向锋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售房款除购买新房产外,余款用来装修和购买新家用电器。在购新房过程中,甲乙达成了赠与意思一致,并通过办理房产证完成了财产转移。甲对此不予以认可,认为售房款尚有剩余,赠与要求撤销。

案件结果

在庭审中,张向锋律师一项项向原告出示购房、装修及购买家用电器的票据,经过计算不但没有余款,乙还贴进3000多元。甲见无法要求返还售房款,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赠与。张向锋律师提出,撤销赠与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乙要有严重侵害甲或者甲的近亲属或对甲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甲可在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乙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甲见诉讼请求变更后,无法胜诉,于是自动申请撤诉。

作者注:本文改编自一个真实的案件,特隐去当事人的姓名及部分事实。

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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