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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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工作期间的法律文书

来源:唐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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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宜棠民初字第20

原告万义员,男,195310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宜丰县新庄镇集镇。身份证号:362229195310031014

委托代理人冷兆华,宜丰县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爱民,男,19696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务农,住宜丰县新庄镇荷溪村7组。身份证号:362229196906241017

原告万义员与被告姚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唐忠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义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冷兆华、被告姚爱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义员从事贩卖饲料生意,被告姚爱民系生猪养殖户,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赊购饲料。至201021日结算时,被告已经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4849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万义员与被告姚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姚爱民共欠原告万义员饲料款48496元,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付1万元,余款38496元,被告自愿在今年农历年底之前分两次付清,被告姚爱民与2010830日之前付2万元,余款18496元在2010年农历1230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万义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24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唐忠华

0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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