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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兰律师谈离婚时的房屋如何处理(总结篇)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永兰/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1-12/标签:

  对于许多中国的家庭来说,为购买和装修房屋往往会耗去一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甚至还会因购房而举债。因此,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是当事人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此,法律快车法律访谈专访组本次有幸请到知名的婚姻家庭事务律师-【北京李永兰律师】作客现场,本期李永兰律师就离婚时房屋处理的相关问题来和我们展开访谈。

  【李永兰,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社会精英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招投标,建筑工程,物业管理和租赁,专利,著作权,劳动,破产重组,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国际投资,融资,基金,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服务,合同谈判服务,诉讼,仲裁,执行。咨询电话:13661197425(请说明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绝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而有无居所则是人们能否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


访谈内容

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李律师,可以先给我们介绍一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区分吗?

  好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约定优于法定”是很重要的一条原则,也就是说,在夫妻对财产约定为如何所有的,比如哪些归个人所有,哪些归共同共有,遵循他们的约定。
  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的保险(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7、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8、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它包括以下各项:
  1、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2、依据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森林、鱼塘等获得的收益;从事个体工商业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内所创造的精神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利益,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例如专利权有偿转让的转让费;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专利而获得的报酬;著作权人通过对自己作品行使发行权、表演权等获得的报酬;商标权人依合同转让商标权取得的收益等;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13、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投资型的保险(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14、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由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
  15、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新型家庭财产的表现形式。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又称stock option。那么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一种收益。股票期权等于授予价和行权价的差价。

李律师,对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一般遵循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的原则。

李律师,对于享有产权的房屋,一般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对于具有产权证的房屋,在夫妻离婚分割时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
  (一)若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二)若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以下4个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这四个原则是: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若离婚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四)婚后按揭房的分割,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李律师,对于有产权的房屋可以依照您上述的方式进行分割,但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又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夫妻离婚时,常见的无产权房屋分割纠纷一般是小产权房和公房这两种。下面,针对公房种房产类型,我为大家进行一下详细介绍: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双方对该房无产权。其承租权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四)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六)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七)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八)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李律师,除了您上面提到的这两种类型,还有其它的离婚房产分割类型吗?

  当然是有的,只不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比较少机会遇到而已。例如: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也就是说,解决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再次感谢李永兰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实际生活中的现象比上述情况更为纷繁复杂,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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