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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振国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热点问题

类别:婚姻法/嘉宾:任振国/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0-23/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已经实施一年多了。依然在社会中引起很大的热议。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家庭问题有了许多新的界定。如首次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等等。

  今天,我们邀请到安徽 - 合肥的任振国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为我们解读新婚姻法解释热点问题。任振国律师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法律快车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新婚姻法解释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学到更多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

  【任振国律师是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特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咨询热线:13856079523(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任律师,您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的专访,为我们解读新婚姻法解释的热点问题。

大家好!我是来自安徽合肥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的任振国。很高兴能再次接受法律快车栏目组的专访。

任律师,您好。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实施一年多了。房产分割成焦点。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热点。

好。
一、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读
1、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2、如果离婚的话,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子始终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追讨补偿的权力,没有追讨房子产权的权力。
二、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1、优点:打击了靠骗婚获取非法利益的人群。
2、负面影响:结婚后,房子属于父母出资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如果离婚的话,另一方就要净身出户。
三、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
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四、夫妻一方有权力处理房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那关于子女方面的,什么新热点需要解读的?

有。
一、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不怕鬼不知,除非己莫为。
二、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
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小三“也做出了新的规定,请您详细为我们解读其具体内容。

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那“夫妻债务”呢?有什么变化吗?

有变化。如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任律师,除了以上的热点需要我们了解外,还有其他的吗?

有。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和“重婚罪”的。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重婚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为重婚罪: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这种新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纳妾行为。

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任律师,谢谢广大网友对法律快车支持,下期再见。

再见。遇到婚姻家庭纠纷需要咨询的,请拨打:13856079523。

对新婚姻法解释热点多点了解,更有利于维护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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