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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金律师谈企业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类别:商标法/嘉宾:陈家金/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0-19/标签:

  近来法律快车栏目接到许多商标侵权涉诉咨询:贴牌生产涉嫌侵犯国内商标权的,进口保健酒涉嫌侵犯国内商标权的,加盟企业收到商标权人投诉的,正常的进货销售涉嫌侵犯商标权的,生产企业涉嫌商标侵权被工商查处的,在手机套上标注foriPhone遭人投诉的等等,我们快车的律师都做了一一的回复。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商标侵权及其应对,今天我们请到了陈家金律师来到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请陈律师对商标侵权中的一些共性问和突出问题给我们做一解答。本期我们将重点关注: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吗?面对商标侵权诉讼企业应该怎么应对?如果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损害赔偿怎么确定?

  【陈家金律师——常盛律师团合伙人、知识产权部部长,曾任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专兼职教师。专攻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管理、版权策划、商标维护、驰名商标辅导及认定、专利侵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与保护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电话:13827268528】

访谈内容

陈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接受我们的专访,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您好。法律快车朋友们,大家好。

请陈律师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给我们讲讲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两种商标都可以用,但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属专用权,我们平常说的商标权特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专属专用权。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投资,可用以银行质押,可以许可使用,还可以依法转让和抵债。
  商标权之所以是无形资产,能够投资、质押、变现,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权具有专属专用的功能,权利人对商标标识所承载的经济利益具有独享独用的排他功能。商标权具有两方面的权能,积极方面表现为自己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商用核准的商标,消极方面表现为自己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五种表现形式:
  (1)生产商的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
  (2)销售商的使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
  (3)商标标识侵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商标的反向假冒。将他人商标更换成自己商标后重新投入市场;
  (5)其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述五种侵权行为,第三种侵权行为“伪造商标标识”主观恶性最大,属于明知故犯;第五种侵权行为是一种概括的表述,是一个兜底条款,任何遗漏或者新形势发展都可以适用;第四种商标的反向假冒在国内比较少见。请陈律师给我们讲讲第一种和第二种商标侵权行为,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必须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第一种生产商的使用行为是最主要的侵权行为,在整个商标侵权行为中属于源头侵权、直接侵权。第二种销售商的使用行为是直接面对消费者,比较直接,也比较容易发现,所以销售商的侵权使用是目前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这两种商标侵权行为,一个是源头,一个是推波助澜,这两类商标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有实施上述行为即为侵权,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其原因有二:
  第一:考虑行为人过错没有任何意义。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审核-公告-授权发证。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意味着该商标至少走完了上述所有程序,所以就推定中国境内其他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所以,只要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发生,就当然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所有商标侵权行为都是过错行为的前提下,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对于侵权责任构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在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上,一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第二:商标权是绝对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专属专用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凡是在该商标权的领域内,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闯入,入侵即为侵权,侵害到他人可能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至于入侵者入侵当时什么心态、是否有过错、入侵以后是否有收益都不是侵权的构成要件。

如果是销售企业,面对商标侵权诉讼,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要确保自己没有侵权,才有我们说的如何应对。如果是明知侵权,仍然进货并销售,知假售假,无所谓应对,直接接受法律的惩罚,这个我就不说了。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了相关审慎经营,并确信自己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那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以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销售企业应当从哪些角度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应当从三个角度准备如下材料:第一、要准备自己“不知道自己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相关资料,比如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商标的“错误状态显示”等;第二、要准备“该侵权商品属于合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进货合同、发票、收货清单、付款收据、购货经办人证言、供货单位证明等资料;第三、必须说明“商品提供者“的详细信息,比如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销售商只要从上面三个角度搜集并提供相关证据,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既然已经构成侵权,为什么“合法取得并说明货物来源”就可以免除销售商责任?

  这个涉及到知识产权深层次的利益衡量问题,比较复杂,但我可以对这个问题稍微做一点拨,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找我私下探讨。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本来带有惩罚性,而此种情况下权利人的损害最终有人承担,经过三者利益衡量和比较,最终免除了销售商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生产企业,面对商标侵权诉讼,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主张自己不侵权。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行为人主张不侵权的思路即为:自己所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或者标识所代表的商品与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并且不相似。
  其次,如果标识相同类似且所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正常推理应该是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行为人还可以主张商标权的合理使用予以“不侵权抗辩”。

什么叫商标权合理使用,陈律师可不可以给我们举例说明哪些属于商标权合理使用?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或指示性、或说明性善意的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为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这个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概况性规定。其原因在于,这些被注册的商标本身具有指示性或者叙述性或者说明性属性,本来不应当被注册为商标,只是因为这些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具有了第二含义,具有了显著的区别功能,然后商标法仅仅赋予该商标在该第二含义层面具有专属专用权,在本来具有的叙述性或者说明性或者指示性层面,商标权人就无权干涉他人使用,相应,他人在这个层面使用也就属于合理使用了。
  商标权合理使用,可以有如下几种典型形式:
  第一、叙述性商标的合理使用。这些商标通常由表示商品通用名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不具显著性特征的普通词汇构成,如果他人用到这些词汇,善意正常的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比如两面针、田七等词汇的使用,如果不是显著的将其当做商标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第二、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这些商标通常指示自然形态或者地理区域等不具有显著性的地名词汇构成,如果他人用到这些词汇,善意正常使用,也不会构成侵权,如茅台镇、青岛、金华、百家湖等地理标志和房地产标志的正常使用、善意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三、其他商标的合理使用,比如通用名称商标、姓氏商标,以及其他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或零部件配套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的商标等,均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如在手机套上标识“justforiphon”就没有侵犯苹果的商标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的合理使用一定要强调善意、合理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否则很可能被判定商标侵权。具体的做法可以是,醒目标识自己企业名称,显著标注自己商标,对于指示性、叙述性词汇要正当合理使用,更不得照抄别人注册商标字体字形图样等表达形式。

本期的访谈已经到尾声了,非常感谢陈律师接受我们法律快车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各位观众朋友的关注,我们下次见!

  您客气了。我们下次见!

企业要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面对商标侵权诉讼,要积极利用商标规则,尽力争取不侵权、不赔偿或者少赔偿。

我要咨询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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