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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浅谈建筑工地人身损害赔偿

类别:损害赔偿/嘉宾:董毅智/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0-15/标签: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9月13日下午1时26分左右,武汉长江二七大桥与欢乐大道交界处一建筑工地上,一载人电梯从30层突然坠落。截止目前,该事故已造成19人遇难。近些年,建筑工地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时间屡见不鲜,让大家在关注之余,不由得为工地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捏了一把汗。本期法律快车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损害赔偿事务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向我们谈一谈建筑工地人身损害的相关问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842611521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中国的城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显现在各个城市角落。工地施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由于人数众多,许多工地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做到位。一单发生安全事故,人员的人身安全首当其冲,人身损害赔偿不可避免。所以,无论是工地的负责任一方还是工地的工作人员都应正确理解和进行工地的安全防范和人身保障措施,尽量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损害赔偿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什么是建筑施工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指哪几方面?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您可以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

  可以。

对于第二点“在适用证据规则上,常常忽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中所忽视的一般原则是指什么?

  关于前三方面具体是这样的。首先,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其次,工作区域指的是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最后,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民事赔偿 “无损害、无赔偿”原则具体指什么?

  对于建筑工地的此类赔偿案件来说其事故赔偿责任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对于此类事故有没有相关的防范措施?

  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地本身的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是人身保障,关于人身保障,工地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保险提前预防,但是最重要的是其安全防线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最后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施工安全应从最基础的硬件安全防范措施开始,避免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更需要从监管到执行方面的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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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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