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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律师以案解说因外遇离婚的房产归属

类别:婚姻法/嘉宾:刘军/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20/标签:


  基本案情: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宇于2000年登记结婚,原告小丽后来发现被告小宇为其“小三”小婷购置房产一处并登记在小婷名下。小丽起诉小宇、小婷二人,要求与小宇离婚,并要求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上海刘军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让刘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谈谈关于因外遇离婚的房产归属。

  【上海地区,刘军律师,在刑事、离婚纠纷及房地产纠纷诉讼与非诉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技巧,并成功代理了诸多相关行业成功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达几千万元,严谨的作风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当事人的一致推崇和充分认可。咨询电话:18616672522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大家好!

在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资产主要有哪些?

  涉案房产归属于小丽和小宇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归属一个人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宇与小婷为了非法同居而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小婷名下,侵犯了小丽的什么合法权益?

  侵犯了小丽的财产利益,因为小宇为小婷买房的出资属于小丽和小宇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笔出资的一半属于小丽所有。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宇曾有书面约定,离婚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这个约定是否有效?

  此约定成立,但要以离婚为生效条件。

夫妻之间的约定立法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平等、自愿、公平、不得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并且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什么情况下,夫妻对离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

  以下几种情况无效:
  1)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2)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3)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4)非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小婷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涉案房产对外公示是登记在她的名下,她就是权利人;小丽主张涉案房产应判归其所有。小婷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小丽的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

  小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
  1)房子的来源是属于小丽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小婷房子的房款是通过损害小丽夫妻共同财产这种非法手段获得的。
  2)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小婷主张的物权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离婚与房产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开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小宇离婚的话,最终此房子也归属于小丽一个人所有。如果人民法院暂时判决他们不离婚的话,此房子归属小丽夫妻共有,因此,他们的内部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

今天的访谈就这样到了尾声,非常感谢刘律师抽出宝贵时间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不用客气!谢谢法律快车的关注!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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