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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波律师为你解答刑事中变更强制措施

类别:刑法/嘉宾:律府宋波/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9/标签:


  相关案情:今年8月,因盗窃电动车,38岁的廖某被金牛区检察院予以批捕。本来他将待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开庭审理,但因为其母亲和女友需要照顾,廖某的家人向检察院递交申请,希望变更强制措施。金牛检察院和金牛警方召开了成都首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会。最终,将廖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成都地区的宋波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让宋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谈谈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事项。

  【宋波律师,曾在工商局从事法制工作,四川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首席律师,天涯社区法律论坛特邀律师。在诉讼领域,处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间及商事借贷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案件等。咨询电话:13980736558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宋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大家好。

宋律师,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哪几种?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什么叫变更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改用另一种强制措施的行为。

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情况是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怎么申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该向什么部门,走什么流程去申请呢?

  向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申请,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强制措施变更时,原强制措施需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

  变更强制措施,原强制措施需要办理解除手续。

为什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更变强制措施,除非关押的人出现了不适合关押的情形,比如生病,取保候审的人通知不到案,那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由一种强制措施变更为另一种;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宋律师,对于上述案情中,儿子涉嫌盗窃被批捕,但因为其母和女友需要照顾,母亲向检察院递交申请,最后将对廖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种做法您是怎么看待的?

  在该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今天的访谈就这样到了尾声,非常感谢宋律师抽出宝贵时间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不客气。

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体现司法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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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府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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