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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顺国律师为您解析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类别:婚姻法/嘉宾:黄顺国/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9/标签:


  婚姻与个人幸福相连,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可以说婚姻无小事,它事关个人幸福、社会和谐。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但并不是每段婚姻都能有美满的结局。当矛盾发展到无可调和,离婚也就不可避免。在诉讼离婚中,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安徽合肥的黄顺国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黄律师将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您解析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各种情形下房屋产权的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之间赠与房屋及其他财物行为的效力等,为我们观众朋友解惑答疑,维护您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黄顺国律师,现就职于安徽省前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司法局指挥中心志愿律师,合肥市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专业代理:婚姻继承、交通肇事、经济合同、公司股权、抵押担保等各类纠纷。咨询电话:18755123018(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黄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

黄律师,我国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或者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坚持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在下列情形下适用诉讼离婚:一、夫妻双方没有对是否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夫妻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行使、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提起离婚诉讼;三、构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即使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需要在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离婚;当然符合登记离婚的夫妻,也可以基于自己的某些目的选择诉讼离婚。

婚姻法中,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有哪几种?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婚姻法是否另外规定了弹性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在调解无效情形下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该32条中,有下列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婚姻法》第32条情形,我们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来审查判断,该《意见》中有十四中情形可帮助我们做具体判断。法律中采取这种列举式的方式,无法穷尽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形,因而《婚姻法》第32条和该《意见》中的最后一种情形都是兜底条款,也就是您所说的弹性条款。《婚姻法》第32条中第5种情形就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意见》中第14种情形也表述为: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意见》中具体是哪十四种呢?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在各种情形下,房屋产权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房屋产权这一块情形比较复杂,它涉及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双方对属于一人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之间有无协议,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处置规则,以及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卖后其价值转换形态如何分割处置等各种情形。要结合《物权法》及《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同时也要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分析判断。现在比较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婚姻法》解释(二)中,认为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作公证,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容易被认定为赠与人子女个人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原意,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作为赠与方的父母能提供出资凭证(如汇款凭条、转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以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即可认定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我们要关注新旧法律的不同规定,尤其在涉及房产类等比较大宗的财产纠纷时,要予以充分重视。

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实务中,涉及到共同债务的,主要是举证责任问题。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必须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因共同生活,即该债务必须确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而负。在第三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偿还债务时,夫或妻一方主张为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则要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与第三人(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而第三人知道该情况。

夫妻之间赠与房屋及其他财物行为在离婚诉讼中的的效力如何?

  首先要明确夫妻一方对该财物是否有处分权。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之间就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行为人(即夫妻一方)依法只能对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物进行处分。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处分的是其没有处分权的财物,包括处分了夫妻另一方的财物或第三人的财物,该处分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其次,要结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明悉物权变动规则。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一般的动产赠与,如无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而对于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即使双方之间有赠与合同,如果该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双方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的手续,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所有权或要求另一方履行赠与手续,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和《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天的访谈就这样到了尾声,非常感谢黄律师抽出宝贵时间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您太客气了。希望我们的访谈对观众朋友们有所帮助或启发。再见。

在诉讼离婚中,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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